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1
异议登记时效
一、基本概念
异议登记时效,是指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生效后,必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的属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错误登记为无效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被驳回的,该项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超短期时效,要求“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目的在于,对于异议登记申请人一个限制性的条件,增强异议登记的权威性。但是,为什么要弄得这么紧张,这个问题值得注意。
为什么异议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超短期时效?
从异议登记的功能来看,异议登记具有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功能、警示的功能和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的功能。
从异议登记的平衡机制来看,异议登记要平衡权利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异议登记是临时性登记,这是肯定了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使出充足的理由与证据,一要作好异议登记的准备,二要作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准备。
综合通说上的观点,关于异议登记时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则,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说明异议登记申请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为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规定这时该异议登记失去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5页)
二则,一方面,异议登记本来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临时措施,所以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后,应当尽快在法院起诉,否则将会对登记权利人产生重大不利,使其物权一直存在负担,不利于财产的交易。另一方面,异议登记只是将对权利归属的异议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其本身不能解决权利归属的问题。(《中国物权法教程》第113页)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有一定的理由,不过是非充足的理由。诚然,对于异议登记确实要设定时效,但15日的时效肯定是太短了,毕竟不动产物权是一项大宗物权,毕竟要在15日之内搜集全部的证据是困难的。再说,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肯定不是全部要搞“财产的交易”的,大多数是不搞财产交易的。再说,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本来是属于他人的,难说法律要保护无权处分人的交易吗?
异议登记不是万能的,它只不过是保护真实的权利人的一个初级措施。即使异议登记成功,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能保证让真实的权利人如愿以偿。登记机构只能登记物权,不能处理财产。真实的权利人如果要得到财产和权利,一个必不可少的措施,就是要向法院起诉不动产登记簿中的主人,向法院讨一个公道。
本条款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这就是异议登记的时效。
本人对于这种短促的异议登记的时效感到很囧囧,心里一直在嘀咕:这种规定公平合理吗?靠谱吗?要不要予以修正?
说到诉讼时效,这恐怕连法学家都很困惑的敏感问题。如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的诉讼时效。据说,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已经延长到3年了。但是,这里头,还有诉讼时效为1年的,还有长达20年的。弹性这么大,甚至连法官、律师都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至于物权法上的财产权的诉讼时效,物权法上没有具体规定。有的学者提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时效限制,“排害除险”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异议登记时效区区15天以内,简直有天壤之别。
二、一般理解
下面晒一下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登记时效”“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地产变更的,在房地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4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5条: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形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6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