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1
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
一、不动产登记原则
中国不动产登记的特征与原则是:按属地管辖与登记原则、按对口管辖与登记原则、按不动产的类型管辖与登记原则、按县团级以上权力机关受权审批与登记的原则、“房地合一”原则、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原则、及时办理原则、适度公开原则。政出多门的登记机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登记制度,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合并一些登记机构,精简机构,方便或者合并登记,提高效率。
以上八种不动产登记原则,亦即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一般规则,反映了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一些特征与规律性。专业管理权与登记权相统一、属地管理权与登记权相统一、级别管理权与登记权相统一、施政权与办事权相统一,反映了中国官方主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与基本特征。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行政管理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与行业管理、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和地域管辖等,既有垂直的,也有重叠的,很难以一个登记机构来统领全部的不动产登记事务。因此,实行大一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只能是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办事,循序渐进,不能急功近利。
政出多门的这种做法的缺点,可能发生房屋与土地等不动产重复登记、未能统一地整合登记的人力资源、给申请登记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负担等问题存在。
据考证,国外一般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即不论是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由统一的机关登记。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瑞士大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中国台湾地区的登记机关是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
以上是大陆法系的统一登记机关。英美法系则侧重于由地方行政升官办公室统一登记,甚至于由私营机构来统一登记。《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各州的登记机关可是政府机构,如州务聊办公室,也可以由一个私营机构来运行统一的登记系统。
目前,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登记采取了电子化、信息化手段来处理,物权公示在技术上可以做到公开化、信息化、族谱化。由此来看,人们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不动产信息公开权与权利人的**权保护问题怎么处理?涉土与涉房、涉公与涉私、涉内与涉外、涉密与不涉密不动产信息如何公开?能不能分级分类在互联网上公布单位与个人的不动产占有权利?网上公布与不公布利弊如何?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为中国不动产登记的特征与原则,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整和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作出了原则同意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
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指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化公开、一般化公开和不公开的适度原则。基于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和不同的不动产当事人考量,基于适当保护当事人的**权考量,需要对于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作一个全面的规范。
1.公开化公开原则
公开化公开原则,亦称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公开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的单位与个人的特定的不动产登记以后,为了加强公共财产监管、廉政建设和科学管理,应当实行制度化、民主化、透明化和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公开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公开的原则。
一般而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管理机构、广大群众,对于政府的不动产投资有监督权或者否决权,对于集体组织干部及其亲属的不动产投资有监督权或者否决权。因为集体组织干部对于集体的土地有统辖权,宅基地使用权有无偿取得的,有象征性有偿使用的,还有其他各种变通式取得的,现实中集体组织干部以权谋私,甚至于与登记管理人员沆瀣一气,侵占集体与他人宅基地或者自留地、耕地违规置办不动产现象相当严重而普遍。有的村干部拥有宅基地或者建设用地数百数千平方米,有的村干部拥有房屋数十套价值二三十亿元。他们的不动产,包括登记的和未登记的应当全部公开。
2.一般化公开适度原则
一般化公开适度原则,亦称半公开、关联公开、适当公开原则,是指一般的单位与个人一般的不动产登记以后,仅对于有产权关联、业务关联或者公事公办关联公开的原则,应当实行业务公开与个人隐秘相分离原则、当事人申请查询与登记机关相配合原则、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布原则、特事特办的适度原则。
官员申报自己与家庭的财产制度,是全世界最通行的廉政建设制度,从联合国秘书长到各国政要到各级官员,在就职前、履职中、卸职后均须向公众申报财产数额与财产来源,接受管理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