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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1(2 / 3)

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包括总统在内的大小官员所公示、登记的不动产甚至于储蓄数额,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地举报官员的违法所得。这里的官员,包括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内。外国官员申报自己与家庭的财产制度是全过程和全透明的,不光是不动产需要登记,所办企业、股权股票、珠宝首饰、文物字画、家庭储蓄和家用电器等动产和权利全部需要登记,并且必须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以便于最大限度地防腐反腐。

中国的官员申报财产制度空喊了二十年也未立法实施,还在缓慢地“试验”过程中。这种制度应当是无条件立法实施的,在产生争议的时候,应当进行全民公决。假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代表人员大多数是官员,他们会以各种借口来否决建立官员申报财产制度。俄罗斯总统普金公开表示,官员不申报财产就一定是贪官,必须离开公职岗位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没收一切违法所得;官员在职时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向境外投资,不得向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3.不公开的适度原则

不公开的适度原则,一般指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的免公开原则。国家机密或个人**解密的,或者接受特定机关调查、纪检监察司法干预的,或者接受舆论监督的除外。

第一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除了涉密机关单位以外,应当统统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这些建造成本大、经济价值大、使用期限长的不动产,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用众多的纳税人的钱建设起来的大宗财产,全体公民、纳税人和人民代表、政协委员都有民主监督权、知情权和话语权,有权参与反贪污、反贿赂、反盗窃、反浪费、反渎职的廉政斗争。

第二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公职人员及家庭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国家公职人员和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全世界共同通行的职官管理制度。即使是联合国秘书长也要带头在入职前、入职后和卸职、辞职后,都必须如期如实地申报个人和家庭财产,包括各种不动产与动产。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早已实行了公职人员个人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然而,中国大陆从1993年便颁布了关于党员干部个人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至今也未落实。

既然连联合国秘书长也没有什么所谓的“**”,连资本主义制度的港澳台官员也没有什么所谓的“**”,中国大陆社会主义的官员何谓“**”?不公开的全部靠边站!

第三种,是国有企业之公职人员及家庭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与第二种应当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职人员一样,他们也掌控或者支配着相当的权力与大量的国家财产,反贪污、反受贿、反盗窃、反浪费、反渎职的廉政斗争也是他们的神圣职责。

与第二种公职人员不同的是,他们的人、财、物、供、产、销大权更加齐全,更加活跃,贪污受贿、贪污盗窃、铺张浪费、渎职失职等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和长期性,特别是金融企业更胜一筹。这些公职人员及家庭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第四种,城镇集体与慈善团体负责人员及家庭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有的地方,集体干部年终分红高达几百万甚至于几千万元,而社员们年终分红仅仅一二万元;有的地方,集体干部自己占有的宅基地高达五六百甚至于上千平方米,村组织内许多成员却分得很少甚至于分不到宅基地;有的地方,集体干部凭借职权或者买通关系,大肆侵占集体的耕地建造楼房、别墅,带头破坏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和宅基地分配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集体干部不动产登记公开化,更加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很多时候,单单依靠集体内部成员来管理监督,效果不是很好的或者是有限的。农村地区同族同姓同村的和相亲相邻的,多少有些封建残余、有些利益瓜葛,或者多少有些胆怯。各地农村关于干部的财产分配公开制都在试行之中。如果将集体干部不动产登记公开化制度实行起来,应当是顺水推舟的事情。

慈善团体是以扶贫帮困、救死扶伤为目的的社团组织,不是营利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但是,某些慈善团体拥有数十亿、数百亿甚至更多的大笔资金,也想保值增值,其中有的将积存下来的资金投入到不动产置业中钱生钱。因为是相对独立的组织,几乎成了三不管地带。法律对于他们的约束,也有一些漏洞。

关于以上四种人,都提到“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因为不动产登记公开化有一个基本要求,需要有从速性、及时性地妥善解决。《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30~31条对于官有(国有)、公有(慈善团体所有)的不动产登记有个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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