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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3 / 3)

第二,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这实际上适用于合同自由原则,弱化了物权法定原则。

本条款“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对于动产的公示、登记不具备强制性,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动产是不需要公示、登记的。这里涉及到物权法的相关技术法理问题。待留到第12条再讨论。

动产物权的交付,形象化地描述了动产权利的获得、转移。一般而论,是一定的货币兑付一定的物资、货物。不足额支付货币,就不能足额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条等条款

相关名词:【物权关系】【物权公示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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