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1
物权限制原则
一、物权限制原则
物权限制原则,亦称财产权限制原则,指成文法、习惯法和公序良俗对于制度物权、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限制原则,所有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限制原则,统称普通物权限制原则、担保物权限制原则和制度物权限制原则,是中国物权法富有特色的物权原则之一。它包括了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取得途径、方式方法的法定原则,包括成文法的原则和习惯法的原则,包括物权人的责任和义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及其他各种公法、私法意义上的原则,对于物权限制和限制物权提供了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要求。
物权限制原则,是比民法通则和一般财产权法限制原则的限制面更广泛的法定原则。民法通则和一般财产权法有的限制原则,物权法也全部适用。然而,物权法涵盖普通、担保和制度、政策物权法,在普通法中融入了特别法的内容,本身是等级制度的财产权法,很多是新的财产权法和包括特别的财产权法,对于财产权的规定更加深奥,故应当包含更多更广泛的法定原则。比如,普通所有权中心论原则、担保债权中心论原则、制度物权包括政策物权优先论原则,这些都是物权法的大原则。下级物权服务上级物权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登记优先保护原则、优先受偿权原则、房地一致原则、主从合一原则、专地专用原则、集约用地原则、善意占有有条件地暂时保护原则以及其他的物权限制原则,一般都是物权法新鲜的原则。
物权限制原则,是比所有权限制原则的限制面更广泛的法定原则。它不仅仅是对于所有权和所有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同时对于非所有权、非所有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中,对于用益物权等普通他项物权之权能限制,是物权法首次提出并规定的规律性的限制办法。担保物权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对于担保物权之占有控制权的反限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限制。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规范物权限制原则,这是外延周延、内容全面的限制原则,因而比西方物权法仅仅对于所有权限制的原则更加公平合理,富有创意。
西方国家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从“所有权绝对论”到“所有权相对论”,都是改良主义的历史进步。但是,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包括物权法全是私法,他们的物权限制原则未能囊括公法意义的物权限制原则。由于过分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普遍存在一种公权私化现象,实际上可以抵消一部分公法意义的物权限制原则。中国物权法将公有、共有、合有、私人和其他人一并列入物权限制对象,形成了物权平衡式限制原则。
物权限制原则,可以分为狭义的原则与广义的原则。狭义的原则是单一的限制原则,专门针对所有权,包括针对所有权人。广义的原则,是将全体物权和物权人一同视为限制的对象,亦不例外。
《物权法》关于物权限制的原则有许多明文规定,其中主要的概括性规定是以下几大项目:(1)国家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56条)。(2)集体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63条)。(4)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66条)。(4)征收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42条)。
二、一般了解
人类社会,从所有权绝对论进化到所有权限制论是个进步,从所有权限制论进化到全体物权限制论又是个进步。
古罗马法赋予所有权无限制性,赋予个人取得和行使物权最大限度的自由,并以此“激发个人的主动精神”。罗马法将所有权视为绝对权,是绝对排除他人影响的支配权。所有权在这里被定义为对物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因此,所有权绝对论,又可称为所有权滥用论。罗马法及近代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概念的语境是“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马克思指出: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现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①西赛罗的财产观念,将一切财产视为个人主义的固有法器,甚至把世界上的物品比做剧院中的座位:“尽管剧院是公有之物,我们仍然可以说是每一个人就座的是‘他的’座位;国家和世界也是这样,尽管它们也是公共财产,但毫无疑问,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用以反对如下观念:每个人的物品是他自己所有的。”②正如马克思所说,罗马人将私有财产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