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1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及各类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各行其是,不能私设物权类别,不能混淆和颠倒所有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自由假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不发生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定”不能完全等同于“物权由《物权法》法定”:
1.当《物权法》可以满足物权的对象与客体时,可以照由《物权法》确定;
2.当《物权法》不能满足物权的对象与客体时,可以照由《物权法》以外的法律来确定;
3.当《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均不能满足物权的对象与客体时,该项物权不能成立。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个系统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基本上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制度物权法定范围与原则。
1.范围
是由宪法统率,由经济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和其配套法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保护法、刑法组成的一系列规则,从宏观到中观、微观整个是环环相套的。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到等级式物权优先制度、自然资源优先配给与管理制度、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与登记制度、物权限制与零物权制度、征收或没收、税收与征用制度、二次分配制度、以至于中外关系、国际关系的物权制度等等,从不同等级的法律和不同形式的技术层面来统筹安排。尽管不以物权和物权关系示之,只以财产和财产关系示之,而其物权法定的效力均属于高档次的法律效力。
其中,由国务院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或部门法,关于土地、房产方面的法高达300多部,条款数高达2万至3万多条,从技术层面来统筹解决不动产的物权法定问题。
其中,刑法是具有最高强制效力的零物权法。各法之中的行政制裁法的强制性手段也很多,是短平快的零物权法。
2.原则
物权法定通用性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门立法、公平与公正立法,秉公与廉政执法,适度向保护公物权倾斜原则。
物权法定个性化原则,是上法优于下法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优先保护特定的公共物权原则、恩威并举和惩教结合的原则、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资源原则、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原则、不动产从严和动产从宽管理原则、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原则。
第二层次,普通物权法定范围与原则。
1.范围
是由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法部分牵头,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财产法为补充的物权法定。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法部分,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虽然也部分地融会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仍然不能涵盖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物权的品种数量方面,关于专属、专有、专控和信托所有权、零物权等方面的专项规定还很不够全面,派生性物权几乎为零。物权法定的基本路线,是运用不动产与动产两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其他物权区分法、四种所有制与所有权交叉区分法来界定各种普通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动产的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也是一种通行的物权法定办法与原则。
2.原则
物权法定通用性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门立法、公平与公正立法,秉公与廉政执法,适度向担保债权倾斜原则。
物权法定个性化原则,是制度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重于普通物权法原则、不动产重点限制原则、上级物权优于下级物权原则、所有权中心论原则、物权行使与物权限制适度原则、不动产重于动产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共有共管原则、地役权优先原则、房地合一原则、相邻关系限制权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原则、动产的交付生效主义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原则、普通法锁优于普通物权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原则。
第三层次,担保物权法定范围与原则。
1.范围
是由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牵头,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财产法为补充的物权法定。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虽然也部分地融会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仍然不能涵盖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物权的品种数量方面,关于专属、专有、专控和信托所有权、派生性物权、零物权等方面的专项规定还很不够全面,派生性物权比较罕见。
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是从担保法及其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