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1
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主体行为同时规范物的归属和保护机制的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不同的物权主体与客体以及权利与义务,应由不同类型的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制度、担保物权或反担保物权制度,以及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或反担保物权关系法,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统一规范与应用。
广义的物权法,包括普通物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其中,制度物权法又包括政策物权法。
1.普通物权法
普通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的普通法。是一种规范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常规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不涉及到担保物权范畴,却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功能。在普通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宏观物权法尤其是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是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他项普通物权关系法,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其主要特点是,奉行普通所有权保护主义,并对用益物权等他项物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普通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中心论。其是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等自物权为中心和以用益物权、用益权等他物权为主要配角的最普通的物权法。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之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者处分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以至于回归,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均表现出很普通、很平常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普通物权法体系。以上9大关系,可以为各种普通民事主体所接触,并影响到他们一生中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每个人在其一生中,总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与普通物权法打交道,周围总萦绕着各式各样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甚至于许多人去世若干年后仍然在享受着某种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
2.担保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的普通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功能。在担保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宏观物权法尤其是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和反担保物权关系法是其基本的担保物权法,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担保物权关系法、权利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其主要特点是,奉行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并对普通所有权保护主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包括完全受偿权。
3.制度物权法
制度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的特别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籍以平衡国家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具有政府干预性、政策协调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度物权法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其主要特点是,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并对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普通所有权保护主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政策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政策物权的特别法。土地等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监管政策,投资与产业政策,金融资本与监控政策,以及区域合作政策等政策,是在制度物权法框架下进行专门化、具体化的特别规定,用于在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之间进行动态平衡。其主要特点是,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兼顾各物权主体的利益均沾。
以物为标的的财产权极为广泛,故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或者零物权,以及常规物权与特种物权、物债权与债物权、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信托物权与反信托物权、可限制物权与不可限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规范物权主体行为同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