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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1

排他关系

一、基本概念

排他关系,全称财产支配权排他关系。系指分布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并规范与调整的独立自主式、非对称式物权关系,旨在厘清、保护和利用财产权,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来衡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用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来重点保护排他性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排他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律式和自济式非对称式物权关系,上下和新老物权关系是否和谐,以及权利人的专权与让权程度等,主要由当事人来准确地把握。排他权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担保债权,及于他项物权,因有主次、缓急、权限大小不一之分,故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权请求权等权利是为配套权利。一般而论,公法意义上的排他关系从严处理,私法意义上的排他关系应当适可而止。

优先权,是排他权的核心权利。也是规范与调整排他关系的主要工具。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权发生碰撞时,或者在同一物上出现不同层次的物权诉求时,以优先权来决定排他权是最好的选择。

对世权,是排他权的配套权利。总体上说,排他权所面对的竞争者、妨害者是随机性和广谱性的,不限于某一单位或者个人,也不限于一时一事。因此,排他权所针对的是人世间整个物权世界,需要广而告之。尤其是哪些固化物权、静止物权,有的会持续行使几十年甚至于百年有余,必须有特定的排他权来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维护。对世权就是常用的配套权利之一,其排他权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溯及权,又名为物权的追及权或者追击权,同样是排他权的配套权利。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或者溯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比较典型的是抵押权之溯及权,抵押物之失踪、灭失、毁损等事件发生后,抵押权可以追踪抵押物的来龙去脉,可以由抵押权人重新支配其抵押物,或者提前清偿债权,要求抵押人赔偿违约的损失。与溯及权密切相关的是诉讼时效,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物权的追及权或者追击权,提醒权利人要及时地行使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权。

物权请求权,是及时行动的排他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中止不法行为的权利。无论妨害人是否主观故意,只要妨害事实发生,物权人均可以排除他人的妨害。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及时地解决排他关系矛盾的好方法,需要排他权人及时行动,主动地化解矛盾纠纷。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溯及权,其他是受时间限制的溯及权。

二、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普通物权排他关系。是建立在所有权中心论和一物一权主义排他准则基础上的优先权关系、对世权关系和溯及权关系,是排斥异己型、合同型、非对称式、基础性“重点物权”的排他权关系。

所谓的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就是强势物权对于弱势物权的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不必唯所有权是举,他物权人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权,而所有权在许多场合是处于物权运动场中的中心位置是可以肯定了的。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确认、保护、规范、调整、利用与整合物权的通用性规则,权利人排他性、独占性、不相容性或者相斥性均出自于一物一权主义的基本规律,其是在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的再分类。所有权中心论要解决的是主要矛盾,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要解决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基本规则是:

其一,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其表现为,一是优先享有其权利以及溯及权;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以及溯及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但是,后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高于先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并且可以取代先成立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被后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所取代。

其二,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普通物权又存在普通债权时,在清偿债权之前所有权优先,在清偿债权之时债权优先。普通债权是不附带担保物的合同债权,其与标的物产生债权加物权的交合关系是随机性碰巧性的。因此,普通物权法中,在多数时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少数时候是“债权优先于物权”。

其三,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本位优先权又存在拓展优先权时,需要行使拓展优先权的同时,适当地保证本位优先权以及溯及权。

其四,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运动优先权又存在静止优先权时,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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