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1
信托关系
一、基本概念
信托关系,全称财产权信托关系,别称亚财产权或者准财产权关系、准支配权关系、“偏正物权”关系。系指分布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并规范与调整的中介式财产权关系,旨在厘清财产权脉络,维护主物权与从物权之主辅衡平和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用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来重点保护主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的主物权或者从物权关系。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是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和反定限物权的“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是合同型、一般式“偏物权”信托关系,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偏物权”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是各种财产法普遍存在的主从、内外物权关系与主从债权关系,即财产支配权的委托与受委托关系。遍布各种自物权与他物权之中,有着独特的中介式物权体系和辅助性作用。这种偏正物权关系比正规物权关系更加复杂化多样化,除了需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外,还要善于运用物权法理学和习惯法学来妥善处理一些疑难问题。无论是公有制国家或者是私有制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那种的信托关系。经济规模化和产权交易频繁的国家与地区,社会分工协作愈是细致的地方,信托关系愈加显得频繁与重要。单纯从财产权法或者单纯从物权法、单纯从公法或者单纯从私法中解释信托关系,一般是不够全面的,最好是运用统筹兼顾的办法来对待与解释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是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的客观事物,它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各个国家信托法的立法角度、立法水平、立法数量、集中程度各不相同,难以涵盖全部的信托关系法,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进,需要不断地深入研究信托关系法的基础科学与应用技术。申言之,凡是存在中介式物权或者中介式债权的地方,不正确认识与处理信托关系,就不能正确认识与处理主物权关系与主债权关系,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总体上说,纵观信托关系的立法与理论实践问题:(1)在私有制国家,英美法系做得好些,大陆法系做得差些。英美法系关于公有制的信托关系法仍然不够重点突出,大陆法系的更差一些。(2)在公有制国家,突出了公有制的信托关系法(主要是所有制法,专门的信托关系法可能不如英美法系的做得全面)。但立法上与基础理论上还有些空白点与欠缺之处,在平衡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方面需要加强研究。事实上,人为地将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公法上的信托关系与私法上的信托关系、物权信托关系与债权信托关系完全割裂开来,只能是坐井观天弄巧成拙,从而得不偿失。
信托关系的基本特征:一是内向型物权关系或内向型债权关系。二是亚财产权或者准财产支配权关系、“偏物权”关系。三是精细化广谱化的财产权关系。
二、普通信托关系
普通信托关系,指在一般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一般信托“偏正物权”关系,分别包括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民事信托关系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商事信托关系。常见的是流通领域的趋利型信托关系,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生非趋利型信托关系,或者发生两者兼有的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一般是由当事人的合同财产支配权关系成立的,少数是法定的。诚然,意定的转变为法定的、或者法定的转变为意定的,流通领域的转变为日常生活的、或者日常生活的转变为流通领域的,以至于普通信托关系的转变为制度信托关系的、或者制度信托关系的转变为普通信托关系的,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普通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是:(1)意定的信托关系是主流。(2)离散程度不同。(3)隐约程度不同。(4)等级制度不同。普通信托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普通物权信托关系。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的比较随意、轻便的合同型、一般式民事信托关系。包括趋利的和非趋利的信托关系,前者追求的是物尽其利,后者追求的是物尽其用,都要追求物权关系的圆满状态,使得寄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处于相对公平合理的状态。
2.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担保物权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的信托关系,完全是趋利性、相互寄托性的商事信托关系。它与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等共同发挥作用,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和公正,完全有序地清偿债权债务。商品经济愈是发达、社会分工协作愈是精细、产权交易愈是频繁的地方,愈是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担保物权信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