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静止优先权与溯及权。运动优先权,是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经常发生的优先权,主要是用于保证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交易优先权。
二、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担保物权排他关系。是排斥异己型、非对称式、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和反定限物权式排他关系。是为担保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担保物权关系提供可靠的优先权、对世权和溯及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物权平衡关系。
担保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担保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中止不法行为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选择行使普通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还可以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补充物保请求权、补充人保请求权、补充权利保请求权、处分担保物包括孳息物请求权和提前清偿请求权、优先受偿请求权、余债追索请求权、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担保物权法的优势项目和长项,更加管用。
所谓的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也是强势物权对于弱势物权的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在这里不再由所有权唱主角,而是由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项物权唱主角,在特定情势下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4.以强弱程度或者等级制度判定排他权。排他权效力有强弱之分,这是由物权的等级制度决定的排他关系。动产留置权最强,依次递弱为:最高额权利质权、一般或者单纯权利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一般或者单纯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
5.以担保债权优先于物权判定排他权。其实,在担保物权法中,构成了物权与债权合二而一的加强型排他关系。担保债权优先于物权,是不同于普通物权法的一个另类法则。
三、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制度物权排他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偏正物权”或者重点物权的排他关系。
在各种排他关系中,其处于排他关系的顶端,并对于其他排他关系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适用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保护主义双手并用,信托财产支配权非常普遍,可流通财产与限制流通、禁止流通财产的各种排他权很齐全,固化物权、长期物权甚至于永久性物权品种多样,运用公法、公器、公权力多管齐下地全面行使排他权是其最大特色或者独门特色之一。
只有正确设计、全面理顺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整个国家的物权机器才能正常运转,公共利益才能得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立体保护与持久保护。
制度物权排他关系有以下主要特点:(1)物权主客体最大化与模式化。(2)物权保护最优化与威权化。(3)最大限度的物权制度化与网络化。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遍布数百部行政经济法和行政法,另有一万多部部门法、地方法,构建了门类齐全、运转自如的物权制度化与网络化体系。
1.以公益物权中心论和最优先权判定排他权。制度物权的本质,不在于所有权中心论和债权中心论,而是公益物权中心论。“公共利益优先”或者最优先,已经成为每个国家的共识,甚至于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这种共识,只不过是公共利益范围有大小之分而已。
2.以物的实际占有权判定排他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反定限物权。全民所有的财产是通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这两级制度信托财产权来行使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是通过集体组织、集体企业这两级制度信托财产权来行使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与所有权、占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制度信托所有权,就是制度化、模式化的中介式所有权,其权限低于所有权而高于用益物权,其对物的实际占有权是法定的,不是意定的。
3.以物的实际效用权判定排他权。制度信托财产权是品种繁多的财产权,有的是纯公益无自益的,有的是半公益半自益的,有的是全自益的。倘若判定排他权,这里主要是由物权价值来衡量的,不是由经济价值来衡量的。一般不要求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利益最大化,需要他们为整个社会提供物美价廉或者优质服务产品,淡化了经济价值而强化了物权价值。
4.以强弱程度或者等级制度判定排他权。排他权效力有强弱之分,这是由物权的等级制度决定的排他关系。一般而论,纯公益物权是最高等级的物权,其对外和对内的排他权因此而最强;半公益半自益物权是次高等级的物权,其对外和对内的排他权因此而较强;自益物权是较高等级的物权,其对外的排他权因此而较强,其对内较纯公益物权和半公益半自益物权为较弱。
5.以物权的固化程度判定排他权。物权的固化程度,是制度物权的显著标志,固化物权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以物权的固化程度判定排他权,是尊重客观规律和举一反三的显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