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1
法锁关系
一、基本概念
法锁关系,亦称债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系指集中于担保物权法、分散于普通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旨在维护债物权或者物债权之生态平衡和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用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的债物权或者物债权关系。担保物权法之法锁关系是制式化、常规化的法锁关系,普通物权法之法锁关系是松散型法锁关系,制度物权法之法锁关系是向心型、两栖式法锁关系。
概括地说,法锁关系的主要内容有:(1)普通债权债务关系;(2)担保债权债务关系;(3)主债权与从债权、主债务与从债务关系;(4)最优先受偿权、次优先受偿权与无优先受偿权关系;(5)完全受偿权与非完全受偿权关系;(6)担保物权、转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7)物债权与债物权的法锁关系;(8)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的法锁关系;(9)单向信托物权与双向信托物权的法锁关系;(10)拟定集合的与离散的、专一的法锁关系;(11)附孳息与不附孳息的法锁关系;(12)物保、人保与权利保的法锁关系;(13)登记公证与非登记公证的法锁关系;(14)长限期、短限期与无限期、随机清偿的法锁关系;(15)强制执行与合同执行、随机执行的法锁关系;(16)积极的与消极的法锁关系;(17)法定的与意定的法锁关系;(18)合同法与担保法的法锁关系;(19)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锁关系。
法锁关系基本特征。
一是物权化方针上有新的亮点。担保物权法中,不再实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制度,转而实行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制度。普通物权法中,也削弱了所有权保护主义制度,新增了债权保护主义制度。制度物权法中,是在重点保护公共利益所有权基础上,再加上债权保护主义制度。
二是债的本质有新的体现。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意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统统是“法律上的锁链”。法定的法锁关系优于意定的法锁关系。公法上的法锁关系优于民法上的法锁关系。
三是可选择性。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并以不损害公事、民事的合法权益为宜。
四是不同的法锁关系有不同的规律性。其可以存在于某种形式上的物权关系之中,与一定的物权关系共同发挥作用,而不同的法锁形式对于一定的物权形式产生共振与协调作用。法锁关系的兴盛与衰落,决定了与之匹敌的物权关系的兴盛与衰落。
五是不同的法锁关系有不同的诉讼保护时效。公法上的法锁关系债权量化指标相对清晰一些,债权的长期保护和永久保护占据多数;民法上的法锁关系量化指标相对宽泛一些,债权的长期保护和永久保护占据少数。
二、债物权关系
债物权关系,即担保法锁关系。主要是由担保物权法主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根由在于先有债权债务关系、后由此及彼地产生担保物权关系。但是,这种法锁关系,是由原始合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是由当事人在普通物权活动中进化至担保物权活动中的“债权+物权”的法锁关系。这是一种最典型的、异化式的和制式化、常规化、模式化的法锁关系。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也可能存在一定形式的债物权关系,但不典型也不普遍。
法锁关系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都意义非凡。法锁关系是个外在的事物,里面会包含相关的不同形式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其约束效力、溯及效力等是有强有弱、有张有弛的。为了省事和自寻烦恼,他们往往是就事论事,就债权论债权、就物权论物权,别的什么也不管了。然而,用绝对简约的方式来解析复杂的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往往是会碰钉子的。
1.抵押权之债物权关系
抵押权之债物权关系,是相对自由型、松散型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合同式法锁关系。抵押权人不全程占有、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物,通过意定的或者辅助法定的形式,在最后的阶段或者特定的阶段,短期内占有并力主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动产、不动产。其中,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一般优于零散的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一般优于动产抵押权。
2.质权之债物权关系
质权之债物权关系,是相对加强型、紧凑型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合同式法锁关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给债权人占有的,或者将权利给债权人出质的,就成立了这种法锁关系。其中,权利质权的效力优于动产质权的效力。这是最传统、最典型的债物权关系。其中,权利质权一般优于动产质权。
这种法锁关系的主要特点,是法律的锁链既有物和钱,又有权和人,是多管齐下的债物权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