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强制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信托关系。所谓制度物权法,就是指以各种专门的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刑法等公法来规范与调整财产支配权的法系。这些法律中存在大量的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却往往是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关系来标示,是粗线条勾勒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然而,普通物权信托关系学和担保物权信托关系学的一些法理基础知识,运用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学里面以后,就会熟练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更多、更复杂性的实际问题。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除了以上列举的信托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以外,可能存在以下几个特征:(1)是定向型、常规式或大宗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制度物权法的重点,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公共利益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理所当然地成为定向型、常规式的重点保护。土地、河流、森林、矿藏、海域等等不动产与动产,是最大宗的财产,肯定不能搞公权私有化,肯定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最完善最严格的信托关系制度来维护这些庞大无比的财产。(2)是强制式或威权化、制度化信托关系。为了理顺正本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就必须依据公法、公权力和信托财产支配权人坚持不懈地强化约束力与执行力,必要时就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来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历史的经验一再表明,不严刑峻法就根本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也根本保护不了公共财产。各种正本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最复杂,需要最严谨和采取最严格的强制性手段,需要采取威权化、制度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来处理官员**、刁民侵权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客观上有很大一部分是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而在流通的那一部分是需要所有权人——全体公民或者集体成员加强监管的。(3)是分别集权与分权式信托关系。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是由一个集权系统与分权系统构成的,关键在于要把一级和二级信托财产支配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恰到好处地区分清楚。正确处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一个十分庞大又十分重要的系统工程,必须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各种类型的问题。(4)是公共利益最优先的信托关系。公共利益是排他权和优先权的顶端,故制度物权信托关系人要把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放在第一位。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只不过是内涵与外延有大小之分而已。
四、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信托关系,指交叉的偏正式组合物权关系。客观上是产权交易过程中双方情愿的杂交信托关系,主观上是为了利益均沾的拓展式信托关系。在流通领域,需要对照公平公正原则来衡平混合信托关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民族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保护,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混合信托关系种类繁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种类型。
1.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指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任意若干种不同性质所有制所发生的混合信托关系。经济活动中,打破所有制甚至于打破国别的联合公司,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和利益均沾,混合所有制遂成不二选择。不同所有制的子公司是受母公司之托来行使财产支配权和企业管理权,遂形成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一般而论,这种偏正式物权关系应当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要从以下两个基本点来衡量:(1)定量衡量偏正的物权关系。(2)定性衡量偏正的物权关系。(3)综合衡量偏正的物权关系。
2.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指共有物所有权为多人支配的混合信托关系。它要规范与调整的是财产共有权与财产专有权之间的正规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其中,混合所有制本身是个杂交的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需要对照以上3种偏正的物权关系来进行全面衡量;同一所有制的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一般而论,产权或者股权大的一方是主物权人,产权或者股权小的一方是从物权人。
3.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是第二物权序列的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混合信托关系。其物权化方针,主要是追求物尽其用,其次是追求物尽其利。在正规物权关系之上或者偏正物权关系之上,均可以建立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
4.混合法律关系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法律关系之混合信托关系,指平衡公法与私法两种法律关系之宏观式混合信托关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纵向与横向的衡量,从而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