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
政策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政策物权法,亦称第二类制度物权法,是宏观物权法或者当代系统物权法的一种即时性、活跃性的特种物权法,与技术物权法有着亲缘关系,是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必不可少的物权法类型之一。是在同类法律基础上构成的行政法、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针对地形成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专门范围与特定种类的物权法。
其中,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之类的政策物权法,大量弥补了制度物权法内容不足之处,在特定情势下进一步规范与调整特殊的物权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且很多时候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和人们的物权生活举足轻重。
1.政策物权法属于第二类制度物权法
第一类制度物权法,系指关系国计民生、重大物权关系、关键性或公益性领域之类的特别法、专门法。(1)特别式制度物权法。如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自然资源归属制度与利用权制度、公有制与公共利益保护制度、发展经济与解决民生困难制度、按劳分配制度与其他分配制度等等,这是具有最高等级的制度物权法。(2)专门式制度物权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海域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等。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归属制度与利用权制度、公有制与公共利益保护制度,是将宪法规定的同类项目进一步作出专门性、明确性规定,法律效力方面仅次于宪法规定的制度物权法。(3)特别强制式制度物权法。如国家税务征管法、地方税务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财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这种制度物权法方面完全排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主义的民事规则,完全是强制性剥夺当事人或者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甚至于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权利。
第二类制度物权法,亦即政策物权法、政策法规、政策制度,是第一类制度物权法的辅助法与助理法,系指关系国计民生、重大物权关系、关键性或公益性领域之类的行政法、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主要集中于行政经济法,一般称之为宏观经济法,确切含义是宏观物权法。(1)特别式政策物权法。如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制度、退耕还林政策制度、土地复垦政策制度、土地规划政策制度、四荒地开发利用政策制度、土地使用权划拨或有偿使用政策制度、不动产征收征用与经济补偿安置政策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政策制度、宅基地分配使用政策制度、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等等。每一种政策制度往往由多部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来反复地规范与调整,容量多达200部以上。(2)一般式政策物权法。如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等。其中,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既具有一般式政策物权法特点,又具有技术物权法特点。(3)特别强制式政策物权法。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司法解释等。
其实,政策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是概念交叉性制度物权法。法律实体上,政策物权法同样延伸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海域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行政经济法上来,只不过是行政经济法所占的比重很小而已。
2.政策物权法属于最现实性的当代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是最新版本号的制度物权法,属于最现实性的当代物权法。其有短促突击、拾遗补阙、边试边行、边行边试等灵活性特征,因而更新率高、废止率也高。
寓于宪法、法律的物权法是相对稳定的制度物权法和财产权法,一旦制定就不能轻易修改,更不能轻易废止。作为突击式的政策物权法,总是以解决当前的各种现实问题为己任。也常常与第一类制度物权法联袂,演绎各种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重大物权关系调整的政策法规。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颁布实施一些、更新一些特定的物权关系新政策,或者废止一些不合时宜的旧政策。
其中,关于土地政策的更新换代经过了多轮宏观调控。新中国60多年来,从土地改革的私有制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合有制,人民公社的公有制,再到统分结合的承包制,经历几种变态的土地所有制。在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作用权关系法和地役权关系等方面的修改次数更是不计其数。每一次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宏观调控,对于全国人民的物权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阶级的物权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政策物权法起到了制度物权法力所不能及的效力。
3.政策物权法属于事业性的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