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物权法不属于私法,属于公事公办的事业性物权法。公法的性质与制度物权法的性质是一致性的,但物权法方针略有不同。制度物权法提倡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在界定国有财产基础上再界定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基本格调是依法保护公共财产,附带保护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政策物权法提倡促进事业保护主义,并对于制度物权法的物权法方针进行微调,相对地平衡各利益阶层的物权关系。
如宪法等制度物权法规定了土地公有制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大政方针,政策物权法同样保留了土地公有制的规定,跟着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权进行了微调,使得能够适当地集权与放权,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都能够投资房地产业,各阶层的人士都有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房的自由,同时承认房改房、集资房的存在价值,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解困房、安居房或者公寓房等。为了防止房地产业泡沫和过度利用土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专地专用政策、闲置土地收回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抑制了资本的过度扩张,
制度物权法中许多现实问题和一些敏感性问题,是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微调的。如是否成立经济特区引进外资搞工业搞建设,国有土地是否可以对国人和外国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和如何转让,煤矿等矿业的整顿秩序等等,都是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微调的。在纯粹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所有的城市、农村土地和空闲地全部是免费使用的,宝贵的土地资源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经济价值,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物权价值。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对于制度物权法进行微调,使得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使得有限的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能,推动了建材、建筑、房地产和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有了很大的的保障,实践证明是利国利民的。
4.政策物权法属于渗透性强和更加丰富的宏观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是比制度物权法渗透性更强的宏观物权法。
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一般是粗线条描述、抓大放小、留有余地的一类宏观物权法,重点规定要式物的权属关系,附带规定略式物的物权关系。所有这些重要规定和特别规定,相当规模地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来,成为条文中的“文眼”、法律中的“法眼”。
政策物权法既有宏观物权法的内容,又有微观物权法或者技术物权法的内容,一般是细线条描述、大小皆有、不留有余地的一类宏观物权法并外加微观物权法,总体上仍归属于宏观物权法。所有这些重要规定、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更大规模地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来,成为条文中的“文眼”、法律中的“法眼”。
因为政策物权法的内容比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的内容就会更多。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凡是制度物权法有的,政策物权法也有;凡是制度物权法没有的,政策物权法同样也有。由此可见,政策物权法是内容更加丰富的宏观物权法。
二、主要特征
政策物权法,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种“四性”的基本特征。
第一,浓厚的现实性。
政策物权法基本上是现制现行的一类现实性当代物权法。这种基本特征,其他各种特别法、普通法是不具备的,甚至于连非成文法之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也是不具备的。
其他各种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以及其他的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技术物权法等往往是一成不变的,很少有频繁制订、频繁修改、频繁更新和频繁废止的;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只不过是成文法之辅助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利用到这些辅助法,他们要么是习惯成自然,要么是习习相传,要么是逻辑推理、道德教化的工具。其中,诚实信用、不损人利己之类的道德法,习习相传了几千年,可能是最长命的一类连非成文法。
第二,宏观的目的性。
政策物权法基本上是有特殊目的的宏观物权法。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的需要,对于关系到全国范围或者特定区域的新型物权关系进行有针对性、目的性统一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平衡各利益阶层的物权关系。
第三,平衡的广谱性。
政策物权法浑厚地广谱性地平衡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首先是平衡政策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其次是平衡政策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再就是平衡公益物权与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容易发生的,绝对的平衡是非常难办的。故政策物权法的平衡机制是不断更新换代的。
第四,时效的阶段性。
政策物权法一般是短促突击式另类制度物权法,每个阶段的时效性可能是不一样的。对其效力的评估不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