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三种办事处设立方式的经营方式和涉税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企业可依此来进行合理避税。
经典案例
某办事处在2005年1月~2005年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100吨,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拨入价为7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料1000吨,购进价为5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月~6月盈利500万元(注:总公司2004年度会计核算亏损6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
避税分析
该办事处2005年1月~6月收入纳税额度分别如下:
①作为办事机构缴税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如下:
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税额=(100-70)×17%=5.1(万元)
在经营地缴纳税额=1000×6%=60(万元)
共计缴纳增值税65.1万元。
②按分支机构缴税,计算如下:
在经营地纳税=[(1000-500)+(100-70)]×17%=90.1(万元);5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③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1000-500)+(100-70)]×17%=90.1(万元);
所得税=500×33%=165(万元)
避税结果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3种处理方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一种方法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