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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民营企业生存权的宪法保障(1)(2 / 2)

法上又有所不同,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往往通过默认市场经济体制,间接地承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宪法中没有关于经济体制方面的规定,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机制本身作为一种既存的事实,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所默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也就相应地得到这些国家宪法间接的承认。在我国,1993年宪法修正案直接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间接地保障了民营企业的生存权。

三、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承认之所以能够成为保障民营企业生存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于民营企业生存权同公民私有财产权之间存在下列密切的联系:(1)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民营企业得以产生的前提。民营企业产生之初一般是由公民投资而成立的,这样,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就构成民营企业的产生前提。(2)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民营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动力。民营企业投资者设立民营企业的目的就是实现个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说明,只有宪法明确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才能促使投资者积极设立或投资民营企业;只有宪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才能鼓励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经营、管理和监督民营企业。(3)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民营企业内部关系和治理结构得以规范和完善的权利基础。民营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如股东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等等,都需要法律承认有关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如股东权、合伙人的权利等等。正是因为这些权利之间的博弈塑造了民营企业内部关系的格局,并决定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模式。(4)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民营企业生存权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承认公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不承认这样一种权利,仅仅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局限于生活资料,则尚不足以导致民营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也就无从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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