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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民营企业生存权的宪法保障(1)(1 / 2)

(2004年6月)

民营企业的生存权是指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问题。当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合法地位时,它就具有生存权,反之,它就没有生存权。民营企业生存权既是民营企业享有其他权利的根本前提,也是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由于对民营企业生存权的承认与否牵涉到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战略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主要通过宪法这一根本法来确认和保障。

由于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并不是一个通用的法律概念,甚至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根本就没有提到“民营企业”的字眼,因此,宪法对民营企业生存权的确认和保障一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二是在资源配置层面上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三是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四是承认公民的经济自由。其中,民营经济合法地位体现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判断民营经济合法与否的根本标准,从而构成宪法确认民营企业生存权的基础。市场经济体制、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则构成保障民营企业生存权的三根支柱。这四者共同构成了民营企业生存权的宪法保障要件。

一、民营经济合法地位的确认

各国宪法一般不对民营企业做出任何规定,但却往往对民营经济做出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鉴于民营企业是民营经济的具体组织形式,民营经济是对各种形态的民营企业的抽象,因此,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就意味着必须承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否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就是否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是构成宪法确认民营企业生存权的基本条件。

对民营经济合法地位的承认主要体现在各国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中,也就是说,主要反映在各国宪法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上。各国宪法对民营经济合法地位定位不同,决定了他们对民营企业生存权态度的不同。

(一)默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从而默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

尽管资本主义宪法通常只规定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一般从公民权利角度间接反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极少直接规定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和政策,但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不言而喻的命题,所以,在这些国家的宪法中,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实际上受到了默认。

(二)否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从而否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承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以,早期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对于民营经济合法地位持否定的态度,从而否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前苏联、朝鲜以及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概莫能外。

(三)直接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从而间接承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

例如,1971年埃及宪法直接规定了对私营经济的政策。1982年的葡萄牙宪法也直接规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规定拥有生产资料的部门包括公营部门、私营部门、合作社与社会的部门三者。另外,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也直接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如我国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几次宪法修正案也都直接肯定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从而间接承认了民营企业的生存权。

总体而论,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构成了宪法确认民营企业生存权的基础,不论是对民营经济合法性的默认还是直接确认,都意味着是对民营企业生存权的承认。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保障民营企业生存权的要件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同民营企业生存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民营经济是天生的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才能产生与发展,离开了市场经济体制,民营企业既无产生的需要,也无发展的可能。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离不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中为数最多也是最为活跃的微观经济主体,没有民营企业的参与,市场经济体制既无法建立,也难以发展。在宪法中承认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间接地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否定了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民营企业的生存权。

为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就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体制。其理由有三:一是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充分的竞争,而竞争只有在不同利益的市场主体间才能有效进行,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为民营企业的存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二是市场经济体制是依靠市场的调节而非主要依靠政府的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而市场的存在及其机制的作用为民营企业的生存权特别是发展权提供了保障。三是市场经济体制中建立的规则都是公平竞争的规则,否认特权,排斥不平等,强调自由,因此为民营企业的成长提供了机会。但各国在具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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