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资政院办);
一、续办城镇乡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筹办厅州县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汇报各人户总数(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编订户籍法(宪政编查馆、民政部同办);
一、覆查各省岁出入总数(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厘订地方税章程(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试办各省预算决算(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厘订直省官制(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一、颁布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一、各省省城及商埠等处各级审判厅,限年内一律成立(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颁布新刑律(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同办);
一、推广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厅州县巡警,限年内一律完备(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光绪三十七年(第四年):
一、续办城镇乡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续办厅州县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调查各省人口总数(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编订会计法(宪政编查馆、度支部同办);
一、汇查全国岁出入确数(度支部办);
一、颁布地方税章程(宪政编查馆、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一、厘订国家税章程(度支部、税务处、各省督抚、宪政编查馆同办)、一、实行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一、筹办直省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法部、各省督抚同办);一、创设乡镇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一、筹办乡镇巡警(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一、核订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等法典(宪政编查馆办)。“光绪三十八年(第五年):一、城镇乡地方自治,限年内粗具规模(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续办厅州县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汇报各省人口数(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颁布户籍法(宪政编查馆、民政部同办);
一、颁布国家税章程(宪政编查馆、度支部、税务处同办);
一、颁布新定内外官制(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一、直省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限年内粗具规模(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推广乡镇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推广乡镇巡警(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光绪三十九年(第六年):
一、实行户籍法;
一、试办全国预算(度支部办);
一、设立行政审判院(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直省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一律成立(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筹办乡镇初级审判厅(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实行新刑律;
一、颁布新定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等法典(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同办);
一、城镇乡地方自治一律成立(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厅州县地方自治,限年内粗具规模(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乡镇巡警,限年内粗具规模(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光绪四十年(第七年):
一、试办全国决算(度支部办);
一、颁布会计会(宪政编查馆、度支部同办);
一、试办新定内外官制;
一、厅州县地方自治一律成立(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乡镇初级审判厅,限年内粗具规模(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人民识字义者,须得百分之一。
“光绪四十一年(第八年):
一、确定皇室经费(内务府、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变通旗制,一律办定,化除畛域(变通旗制处办);
一、设立审计院(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实行会计法;
一、乡级初级审判厅一律成立(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实行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等法典;
一、乡镇巡警一律完备(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人民识字义者,须得五十分之一。
“光绪四十二年(第九年):
一、宣布宪法(宪政编查馆办);
一、宣布皇室大典(宗人府、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颁布议院法(宪政编查馆办);
一、颁布上下议院议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