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这与只是默认或服从将很不一样。公民们必须把法律看作是从整体上与他们的道德观点相符合与适应的。而且在道德上认为是正确的东西与道德实际中是正确的东西不是无关的,因为前一概念寄生于后一概念。在第二种方式中,法律与道德必然的渗透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的政府角色表现出来的。这些角色如立法者、法官、行政长官,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这些角色承担者对公民所负有的责任而被确定的。富勒最著名的法学著作《法律的道德》,主要是集中论述了立法者责任的特征:颁布的总则应是清楚的,且代表着可能的未来,并要保持着超时间的相对不变等等,这些要求组成了富勒所谓立法的内在道德。最后道德与法律相渗透的第三种方式是实际的道德目标成为了法律及立法体系的结果。对富勒来说,特殊的实际目标并不一定要包含到法律之中去,但他提出了清晰、规范的理由(特别在1955~1968年的论文中),指出法律制度的建制主要应根据它们对人类自由的贡献来估价,以使个体的选择能在社会中生效,为此,富勒认为(1978)赋以法律制度最有收获的方式是依据参与到其中去的个体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