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泥厂的资产转让合同有效而未能如愿,导致余三强不能再用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案事实证明余三强在主观上不具备将贷款占为己有的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余三强既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贷款诈骗的情形。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放下辩护词后,看向审判长。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冷若冰霜的说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