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即将到期之时,采用变卖资产的手段,逃避债务,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
上诉人名下的两家公司账目不仅混乱,而且款项往来繁杂,无法明确的将收到的资产转让款项与公司支出款项一一对应,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上诉人故意为之,就是为了避免我们查清款项去向。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上诉人基于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在贷款到期前转让抵押物,并将转让款项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转移,以达到混淆试听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检察员义愤填膺的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上诉人余三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先分析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上诉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有些行为可以直接证明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
而有些行为只能间接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可能性,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借款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纪要内容,对于借款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而且纪要还明确提出,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上述纪要规定,辩护人认为,判断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借款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
第二,借款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
第三,借款人贷款时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存在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以逃避返还贷款。
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纪要中明确规定的七种情形,在办理贷款时不存在欺诈行为,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不是其追求的结果,是正常的商业风险。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在贷款到期后,上诉人存在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早就料到对方会在非法占有上做文章,因此着重在这方面进行了准备。
……
经过近两個小时的唇枪舌战,终于结束了庭审。
坐在上述人席上的余三强看着辩护人与公诉人唇枪舌战,说实话他是第一次见到这么激烈的法庭对决,虽然双方说的话里面的“字”,绝大部分他都认识,可凑在一起是什么意思,他还真有点发蒙。
他记得当初一审时,自己的辩护人马律师也就简单的对着稿子念了不到二十分钟就草草结束了,可没敢跟公诉人你来我往的这么对抗。
休庭结束后,审判长当天进行了宣判。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当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只是在还贷的过程中将抵押物卖掉,如果该抵押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可随时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
(这意思很明确,信用社别一天到晚的吧吧的整事,把你们自己的业务人员管好,风控做到位,好好培训下业务知识,长点心吧!如果实在不行聘几个懂法的,别整天想着升官发财)
余三强在转让抵押物后,确也采取了诉讼的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故对余三强不构成贷款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