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轶坐在辩护席上,面无表情的听着,心中却乐开了花。虽然余三强说的不好听,但是在理。
“上诉人余三强,你转让公司的资产给姜林的水泥厂,是在信用社的贷款到期前,还是贷款到期后?”检察员调整了下情绪,继续问道。
“在贷款到期前。”余三强道。
“此时你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怎么样?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检察员追问道。
“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一开始都挺好的,但是后来市场越来越卷,经营的都不太好,也就勉强维持,根本赚不到钱更不用提还贷款了。”余三强实话实说,没有蒙骗检察员。
“既然你已经意识到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你为什么不用转让资产的钱偿还信用社贷款?”检察员不解的问道。
“我这人没什么文化,想的也简单。我这么做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我的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都不容易,大家都是为了糊口,所以我不能拖欠他们的钱,既然已经穷的变卖资产了,我就把供应商和客户的钱,该退的退,该支付的支付,都还清了。
公司里的员工跟着我干,都年头不短了,有感情,大家底子薄,指望着工资过日子呢,再说了都是本乡本土的,被人指着脊梁骨骂,不好。所以把员工的钱也清了。
我寻思着,信用社有钱,不差我这三瓜两枣的,再说了卖资产的钱也不够还贷款的,所以就没还。
第二個原因,我把这帮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都维护好了,将来东山再起,人家肯定不会说咱不诚信,不跟咱合作,我还有机会再起来。
我把钱都给了信用社,欠着供应商和客户的钱,员工吃不上饭,将来谁跟我合作?信用社会会帮我吗?别扯犊子了,我要是没有土地房产,没有经营流水,他们连看都懒得看我。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所以我卖完资产后,没偿还贷款。反正事实就是这么个事实。”余三强自认为说的很实在,其实也是如此。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没法再问了。
“上诉人余三强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听完余三强的发言,低头记了几笔后,看向方轶。
“被告人余三强,你贷款后,资金都用到什么地方了?我说的是你从信用社贷的全部款项。”方轶问道。
“全部都用在了两家公司的运营上,一开始贷款三百二十万元,都用到了厂房和办公楼的建设和采购设备上,财务上有记录;后来带的六百多万,一部分偿还了之前的贷款,剩下的用在了厂房建设上。
第三次贷款柒佰五十万元,把之前贷款未还的本息也并了进去。第四次贷款三百五十万元用在了运营上。
这些款项在一审时都有记录,法院找会计师事务所查过账。”余三强一边回忆,一边说道。
“办贷款的时候,信用社的人是否到公司查看过财务报表?是否查看过抵押物的权利证书?”方轶问道。
“那是肯定的,该走的流程一个没落下,我们都是走的正规手续。”余三强梗梗着脖子,瞪着眼看向方轶。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停止了发问,再问下去,这位余老板指不定又说出什么呢。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看向众人。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余三强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上诉人余三强的发言与之前差不多,说完正题开始东拉西扯的,但刚说了没两句被审判长无情的打断了。
“上诉人余三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余三强的贷款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贷款诈骗的情形。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实施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行为。
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余三强也没有实施可以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
二、本案被告人余三强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余三强在贷款的过程中以及在得到贷款之后,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尽管他在贷款即将到期时,利用抵押合同的瑕疵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得到转让收入后又不用来偿还贷款。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三强采用了挥霍、隐匿、抽逃或者非法转移等方式诈骗了上述款项,也无法直接证明余三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事实上,余三强为了偿还贷款,试图通过诉讼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最终因法院确认其名下企业与姜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