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有关报告,推动与利益相关者的对话。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布包括环境绩效在内的社会责任报告,先在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以及上市公司试点建立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供政府有关机构和公众依据这些报告来监督和促进这些企业承担公司社会责任。这些倡导得到了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积极回应,有的企业加入了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中远集团可持续发展报告被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列为全球典范报告奖,国家电还参与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标准(ISO 26000)的制定工作。
当时,“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中国还不是广为人知,零星面世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多冠以“可持续发展报告”之名。也许是因为“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最初是由一些环保人士提出,提出的场合也是一些大型国际环保会议,很多人都把这个概念和“环境保护”混同起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也往往把环境绩效列为主要或首要内容。
从2006年起,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始多了起来,原来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企业中,有很多把报告名称改为社会责任报告。在这些报告中,环保仍然被列为内容之一,但其位置就不再显得那么突出了。
总体来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中国企业近两年呈快速增长趋势,但总量仍然很少,在全国企业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研究数据显示,2008年1~11月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达121份,已接近此前历年报告的总和。发布报告的企业中,国企超过一半,民企也有所增加。其中约有一半在交易所上市。研究同时也显示,国内可持续性报告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抽样评估的40份报告结果显示,如果按国际可持续性评估标准来衡量,这些报告的各项指标平均得分还不太高。一些企业的报告在阐述可持续发展挑战、定量数据描述、报告可获得性和审验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发布的各类报告来看,作为企业公民六要素之一的环境资源部分,与其他五个要素相比,比重较早期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也有所减少。当然,这倒未必是什么坏事,因为它至少可以说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企业公民实践的内容在不断丰富。
令人担忧的是,在这些报告中的环境绩效部分,存在着非常突出的“报喜不报忧,摆功不言过”现象。有些报告甚至连基本的发布程序都不讲,外部监督完全缺失,成了企业自我表扬的载体,完全失去了与利益相关者对话的意义。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举步维艰
如果没有外部约束和监督,企业这一环境污染的主要“贡献者”一般不会积极主动地承担环境责任。于2008年5月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最早的信息公开部门规章之一,其中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都提出了专门要求。《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却几乎没有迈出任何实质性步伐。
《办法》要求企业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的企业须强制公开排放数据。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等奖励;对违规超标排污而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2009年5月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超标违规的近万家企业中相当一部分符合强制公开条件,但是没有任何一家污染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主动公布其环境排污数据。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和16家环保组织联合,先后给28家不达标企业发出了环境信息公开提示信,提示它们相关的法规要求。但是,据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王晶晶撰文披露,“包括摩托罗拉、拉法基、嘉士伯等大型跨国公司在内的大部分超标企业,在提示下依然没有依法公开环境数据”。
《办法》除了规定特定企业有强制公开义务外,还鼓励企业自愿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一年来,自愿公开方面的进展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