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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换股交易与董事义务(2)(2 / 3)

mith Barney】和拉扎德公司【Lazard Freres & Co.】的协助下进行了尽职调查。9月9日,协商的进展被汇报给了派拉蒙的董事会,该公司的财务顾问拉扎德【Lazard】向其提供了包括对计划交易分析在内的各种信息。

1993年9月12日,派拉蒙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一致通过了派拉蒙与维亚康姆合并的原始合并协议。合并条款规定派拉蒙的每股普通股都要转换成维亚康姆的0.1股有表决权的A股,0.9股无表决权的B股和9.1美元的现金。此外,派拉蒙的董事会同意修改它的“毒丸”权利计划,以使合并顺利进行。原始合并协议也包括几条意图加大除维亚康姆以外的竞争者收购难度的条款。其中有三条反收购措施比较引人注目,也是后来诉讼中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关注的争议点,即:独家谈判条款【a “No-Shop” provision】,单方终止协议费用【the Termination Fee】和股票购买权协议【the Stock Option Agreement】。

首先,依据独家谈判条款,派拉蒙的董事会同意派拉蒙不主动寻求、鼓励、讨论、协商或核准任何竞争性交易,除非:【1】第三方主动提出一个书面的、真诚的要约,而且合并所需资金已经到位;且【2】派拉蒙的董事会认定为了履行信托义务有必要与第三方进行讨论。

第二,依据单方终止协议费用条款,如果派拉蒙最终选择与其他公司合并而终止了与维亚康姆的原始合并协议,或者派拉蒙的股东不同意合并,又或者派拉蒙的董事会没有向股东推荐维亚康姆而是推荐了另一个竞争收购者,维亚康姆就能得到1亿美元作为单方终止协议费用。

第三个也是最具威慑力的就是股票购买权协议。在单方终止协议费用条款中规定的情况一旦发生,维亚康姆就有权以每股69.14美元的价格购买派拉蒙的普通股的19.9%,即23699000股。除了与股票购买权相关的一般规定,这个协议还包括两个很特别的规定:【1】允许维亚康姆用一种可能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优先附属性票据来代替现金支付股价,从而不必筹集16亿美元的收购资金;【2】维亚康姆有权选择要求派拉蒙用现金向维亚康姆支付派拉蒙股票的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值。由于该股票购买权协议没有限制最高价格,因此它的价格可能达到一个不合理的程度,而后来的进展也证明它确实达到了一个令人瞠目的高价。很明显,以上两点特别规定对于维亚康姆来说都是极为有利的。

在1993年9月12日签署了原始合并协议和股票购买权协议后,派拉蒙和维亚康姆宣布他们即将合并。在一系列的公开文件中,双方都表示即将来临的交易已经几乎是铁板钉钉了。雷石东甚至将此次交易称做一次永不分离的联姻,且声称只有原子弹袭击才有可能破坏这个交易。雷石东还致电QVC的迪勒【Diller】及其大股东Tel-Communications公司的约翰·马隆【John Malone】,劝他们不要进行竞争性收购。

QVC的“插足”

尽管如此,1993年9月20日,迪勒致信戴维斯,表明QVC愿以每股80美元的价格收购派拉蒙,其中包括0.893股QVC的普通股和30美元现金。QVC还表示希望尽快与派拉蒙公司协商交易的细节问题。

9月27日派拉蒙董事会召开会议,戴维斯提醒他们原始合并计划禁止派拉蒙与QVC或者其他任何人商讨合并的事宜,如果派拉蒙董事会坚持,是要付出代价的。另外,QVC还必须特别证明它的要约收购资金已经到位。财务顾问拉扎德也向派拉蒙董事会提供了关于QVC及其提出的收购要约的相关信息。

1993年10月5日,QVC向派拉蒙出具了收购资金到位的证明。派拉蒙董事会在10月11日再次召开会议,并决定授权管理层与QVC会面。而戴维斯告诉董事会,已经雇佣了一家名为Booz-Allen&Hamilton的管理咨询公司,该公司负责就派拉蒙与维亚康姆或与QVC合并而可能增加收入的潜力分别进行评估。由于派拉蒙拖延了一个保密协议的签署,讨论进行的极为缓慢。应派拉蒙的要求,10月20日,QVC向其提供了一些有关收购的文件。

1993年10月21日,QVC公开宣布以每股80美元现金的价格要约收购派拉蒙已发行的??通股51%的股份。在接下来的合并阶段,剩余的派拉蒙普通股每股可转换为1.42857股QVC的普通股。但是要约收购的条件之一是派拉蒙与维亚康姆的价值2亿美元的股票购买权协议无效。QVC称,由于合并谈判的速度缓慢以及需要向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并通过其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审查,它不得不实施要约收购。同时,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派拉蒙与维亚康姆的协议生效。

由于QVC的恶意收购价格看起来比派拉蒙与维亚康姆的原始合并计划价格每股高出10美元,维亚康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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