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并没有任何义务将股东的短期利益最大化,即使在一项收购交易中也是如此。在法院看来,这个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是: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是否意味着时代承认自己处于待出售状态?
我们先来看看股东原告们提出的引用露华浓案例的问题。衡平法院认为时代—华纳最初的合并计划中并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因此认定本案并不适用露华浓案例的判决。衡平法院的事实依据是,签订合并协议以前,公司的控制权是掌握在一大群握有投票权的流动的分散的股东手中的,换句话说,就是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市场手中。这一事实有记录为证,并且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也是正确的。但是,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不能适用露华浓案例判决的原因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表明时代董事会与华纳的谈判导致了时代公司的不可避免的解体或消失。这一点,与露华浓案例中露华浓公司的情况有本质的不同。
一般来说,当然不排除有其他的可能性,在特拉华州公司法中,有两种情况可以适用露华浓案例的判决。比较明显的一种是,一个公司主动启动拍卖或者是为了出售自己或者是为了重组业务,这时很明显的公司的解体在所难免。另一种情况是,一个目标公司面对收购者的出价放弃了它的长期战略计划而去寻求另一买家,这也导致这个目标公司的解体不可避免。比如在露华浓案例中,当露华浓公司面对Pantry Pride公司的出价决定将公司资产分拆出售时,法院要求露华浓董事会将股东在那时的即时利益最大化,并将公司以平等的条件进行拍卖。但是,如果露华浓公司在面对恶意收购时只是采取了防御性措施并且没有放弃公司的继续生存,那么判决结果将是截然不同的。
原告坚持认为虽然时代—华纳最初的合并计划没有产生控制权的转移,但是这个计划使得时代的出售变得不可避免。原告的依据是一些董事会成员表示担心这项合并被视为出售时代公司的信号。原告称合并协议中的锁定条款和独家谈判条款以及支付给银行用作阻止收购者融资的费用都阻止了股东在即时获得一个控制性溢价。
对于这一点,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和衡平法院都一致认为,上述证据对适用露华浓案例判决是极不充分的;一个公司仅仅是成为了目标公司或处于待售状态,也不一定就要适用露华浓义务;仅仅采取结构性的防御措施并不能适用露华浓案例的判决。
最后,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没有从时代与华纳合并计划的变更中找到依据证明时代公司放弃了它的战略计划或者使得时代公司的出售成为不可避免。衡平法院也认为,尽管合并后的时代—华纳公司会变得十分庞大,它的价值可能会高达300亿美元左右,但是当??的另一些并购案证明收购这样大的一个公司仍然是可能的。后来美国在线对时代华纳的收购证实了这一点。
关于此次合并的全部详情,有兴趣者可参见【美】妮娜·蒙克著《抢滩传媒的傻子们》,王德伦译,中信出版社2005年第1版。
Paramount Communications,Inc.v.Time Inc.,571 A.2d 1140【Del.Supr.1989】.
在上一章里,派拉蒙将时代华纳的换股交易告上法院,企图通过诉讼来扭转局势,但判决却令它大失所望。这次轮到它自己想和战略伙伴进行换股合并,却讽刺般地也遭到“第三者”插足。不同的是,法院这次没有做出与时代华纳案同样的判决。幸运之神似乎总是忘记垂青派拉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