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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谁都不想做冤大头(1)(1 / 3)

我在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国际MBA项目教授一门课,每次迎来一批新的学生,第一次课上我都会先和大家玩一个小游戏。我会拿出一美元,要求学生们公开对这一美元进行竞价。当然,所有人都知道这一美元的人民币价格【现在的美元对人民币不如从前那么值钱了】。竞价终止时出价最高的人要将他的出价以人民币现金付给我,出价第二高的人才能得到我的一美元。到目前为止,这个游戏的出价纪录是50元人民币,最低的也接近20元。

这个游戏的意义在于,说明在竞价的时候,人们往往会付出高于竞价对象价值的价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做了“冤大头”。

我的学生曾经向我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收购中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冤大头?

不以价格论成败

关于这个问题,最容易想到的答案就是,不要参与竞价。如果你想收购这个公司,在有绝对的把握之前不要走漏风声,以免招来竞争收购者和你抬价。不仅如此,其他任何将会导致竞价的可能都要注意防止。

然而竞价只是导致买方付高价的其中一个原因。作为目标公司,卖方总是想要售价高一点再高一点,它会想尽各种办法来抬高自己的售价,这是人之常情。而买方要做的恰恰相反,就是要尽一切可能压低收购的价格。

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或者说进一步看,即使付出了高出目标公司价值的价格,就一定是失败吗?

那可不一定。

大家都知道,在美国领土的扩张过程中,美国政府曾经从俄国人手中廉价买下了面积相当辽阔的一片土地,当时那里还是一块不为人所知的蛮荒之地。虽然便宜,但花钱购买??的决定仍然备受争议。没曾想,后来在这里发现了异常丰富的天然气和原油储备,其价值远远超过了当初土地的价格。美国人一下子成了大赢家。这就是著名的阿拉斯加的故事。

说这个故事的目的在于说明,冤大头不会总是冤大头的,如果你买的东西对你来说具有长期的战略价值,那么多付点钱也算不了什么。但关键在于,你花大价钱买的东西是不是真的具有这样的价值?如果说美国买了阿拉斯加歪打正着地大赚了一笔,是上帝保佑的话,我们在买公司的时候,就要自己保佑自己了。这就是说,在收购一家公司之前,必须要清楚地知道这家公司是否有你想要的价值。无论你是看上了它的资产、销售络还是研发能力,都要确保它确实如你想象的那样可以为你所用。尽职调查可以帮助你做到这一点,相信在前面的章节,你已经详细地了解了这项并购的必备功课。

在有的情况下,事实上是很多情况下,付出高价来收购目标公司是无可避免的。市场决定了这一切。美国并购史上的著名案例之一,纳贝斯克案例就经典地演示了价高者得的市场规则,以及美国的司法体系是如何保护这一市场规则的。

三雄逐鹿

纳贝斯克这个案例无论从其自身的情节,以及在美国社会引起的各方面的争论来看都堪称经典。其曲折的情节还被拍成了电影,票房成绩相当之不俗。

纳贝斯克公司【RJR Nabisco】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1874年【Richard Joshua Reynolds】建立了自己的烟草公司,这是今天的纳贝斯克最原始的雏形。1985年【R.J.Reynolds】耗资49亿美元收购了纳贝斯克,形成了纳贝斯克控股公司。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该公司在烟草和食品领域不断收购新的公司以及出售旧有业务,1999年5月,将国际烟草业务出售给日本烟草,随后该公司的烟草和食品业务分离,该公司重新命名为纳贝斯克集团控股公司。

1988年11月,纳贝斯克公司宣布出售并进行招标,相关工作由公司的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纳贝斯克公司在此之前的股票价格为每股50美元左右。11月2日,特别委员会正式发布通告,宣布希望收到购买方的投标。11月7日,委员会公布了提交投标的规则和程序。提交投标的最后期限为1988年11月18日下午5点。规则还特别指出,投标将只进行一轮,因此所有购买方都应在标书中写入其最高的出价。特别委员会还鼓励各收购方在收购计划中为RJR现有股东提供购买方的实质性的股东权益。

到11月18日下午,特别委员会收到了三个投标。其中包括RJR公司的管理层的投标,估价为每股100美元,包括90美元现金、6美元优先股和4美元的股东权益;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KKR”】的投标为每股94美元,包括75美元现金、11美元优先股和8美元的将会转换成KKR25%股东权益的可转债;第三个投标人是第一波士顿公司【the First Boston Corporation】,它的投标,虽然还不太完整,但在某些方面却是最有吸引力的。它计划在1989年以大约157亿5千万美元的现金和认股权收购RJR公司的烟草业务,并在1988年底之前分期出售RJR公司的食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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