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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法官的痛苦抉择(1)(3 / 3)

者支付的价格至少和第一阶段一样高。其他公司还可以选择另一些策略。而像威斯康星州反收购法之类的法律没有为那些意图给予管理层更多权力的公司创造更多的选择,相反它彻底消灭了多样选择的可能性。在威斯康星州,即使投资者们更愿意让市场完全发挥作用,他们也要被迫适用威斯康星州反收购法。一项近期的研究发现,州立反收购法对那些已经采纳了“毒丸”【或相关措施】的公司的股价影响微乎其微,但对那些没有采纳类似措施的公司的股价却有很强的负面影响。换句话说,只有当投资者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将要取消管理者干预要约收购的权力【也许他们已经取消了这种权力】的时候,州立法律才起作用。

联邦法院:我只能选择袖手旁观

但是,对州立法律的怀疑论并不表示该法超出了州的权力范围。我们并没有被选为投资者财富的管理人。各州并不是必须把投资者的福利作为他们的至善。他们可能转而选择保护经营者的福利,或者认为目前的经济学文献得出一个不正确的结论,并且认为不管表面现象如何,收购在长远来看会损害投资者利益。除非联邦法律或宪法禁止这种思路,威斯康星州的选择必须受到尊重。

阿曼达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据是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它认为国会通过这个法律为投资者设立了获得要约收购的权力,而威斯康星州收购法的某些规定则恰恰使得要约收购对很多潜在的收购者都失去了吸引力,因此它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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