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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利益主宰收购法(3)(3 / 3)

共同掌握的。

所谓“无相关利益”股份是指,在【1】投票记录日期前12个月或者【2】要约收购公布前五天,这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个日期被购买的股份。

Ind.Code Ann.23-1-42-1 to-11【Michie 1999】.

CTS Corp.v.Dynamics Corp.of America,481 U.S.69,107 S.Ct.1637,95 L.Ed.2d 67【1987】.

一个上市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便适用该法:【1】股东数量在一百或一百以上;【2】主要营业地区,总部,或实质性资产在印第安纳州内,且满足以下三点之一:【A】10%以上的股东居住在印第安纳州;【B】印第安纳州居民持有其10%以上的股份;【C】10 000名股东居住在印第安纳州。

Del.Code Ann.Tit.8,2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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