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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利益主宰收购法(3)(2 / 3)

以了。但是请注意,不适用的选择自规定之日起12个月内是不生效的,对那些在规定之前已经收购了该公司15%股份的收购者也是无效的。

尽管法院在CTS案例中绕开了这个问题,许多州还是制定了各自的反收购法条款,赤裸裸的保护当地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例如,印第安纳州采用了CTS的判例保护了Arvin工业公司。Arvin工业公司位于印第安娜州的哥伦比亚,生产汽车配件,工人两千人,而当地人口一共才三万。这个公司还为当地的公立小学提供经济来源,在当地维持着良好的关系。1985年12月,以获取绿邮闻名的贝尔兹博格【Belzberg】家族试图收购这个公司。Arvin公司的回应则是让律师起草了后来成为“控制性股份收购章”的草案并得到了当地一位关系好的立法委员的支持。州立法委员会通过了这个草案,Arvin由此逃过一劫。1987年,威斯康星州的立法委员会也采用了第三代反收购法代表案例阿曼达公司【Amanda】案的判例保护了G.Heileman酿造公司。一个澳大利亚公司试图收购该公司,而该公司的律师则回以一份保护性的立法草案。

至于第三代反收购法的代表案例,阿曼达公司对环球食品公司的收购案则有一个十分有趣的法官的故事,我们将在下一章与读者一起分享。

形形色色的其他反收购法

除了这三代比较集中的反收购法之外,各州还有一些零零散散的条款,这些条款也都很有意思。

在宾西法尼亚州的反收购法中,也许是最有创造性的条款是规定,任何一个人如果表示出了寻求一个公司控制性股份【20%投票权】的意图,那么他必须交出在之后18个月内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得的任何利润。这个条款的意图是剥夺绿邮或将一个公司变成目标公司所获得利润。如果公司董事会和股东都同意,则可以免除此规定。如果不是为了出售公司所进行的股东投票代理权之争,也被排除在外。

“锡制降落伞”--关于雇员薪水的条款。如果一个雇员因为公司被收购而被解雇,他有权得到??偿,计算方法是:一周的薪水×工作年数,最多为26周的薪水,工作年数只计算在宾西法尼亚州工作的时间。马萨诸塞州也有一个类似的“锡制降落伞”条款,但是被《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the Federal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宣布为无效,这个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州的有关雇员福利计划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反绿邮”法规定,公司不能从拥有该公司股份超过一定数量的持股人手中回购股份,除非【1】大多数无相关利益的股东投票同意,或【2】回购也同样对其他所有流通股股东开放。

“毒丸”许可法【Poison Pill Endorsement Law】--这类法律规定公司有权采用“毒丸”计划作为反收购措施。针对“毒丸”的专门立法和授权使得“毒丸”的作用更加重要,并且减少了被起诉的风险。

Tips

化敌为友,做善意收购者,法律的坚冰也能消融。

George J.Stigler,114,The Citizen and The State:Essays on Regula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

Edgar v.MITE Corp.,457 U.S.624,102 S.Ct.2629,73 L.Ed.2d 269【1982】.

该法律中定义的该州的目标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或股票的发行者,在该州的股东持有股份的该法律中定义的该州的目标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或股票的发行者,在该州的股东持有股份的10%并有权参加此要约收购,或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两个:【1】总部设在伊利诺伊州;【2】在伊利诺伊州注册成立;或【3】至少在该州有10%的法定资本和超过股票面值的已付余额。

参见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3款。

这类法律所设置的限制比较类似于许多公司内部设定的合理价格条款。该法律对一个“两步走”的收购交易在第二阶段的价格以及任何涉及“有利益关系的股东”的重大公司合并做出了规定。一个典型的合理价格法禁止公司与其“有利益关系的股东”之间的合并。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除“有利益关系的股东”以外的压倒性多数有投票权的股票表示同意;

【2】并购中,“有利益关系的股东”以相当高的价格购买公司其他股东的股票。

类似的法律在八年内被23个州相继采纳。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这种法律的另一个优势是采纳了此法律的州有的是适用在此州注册的所有公司,有的是可以选择的,公司可以选择适用此法律或者不适用此法律。在可以选择的州,选择的权力通常是由董事会掌握,而不是由股东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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