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程度取决于买家的数量。如果买家少,比如只有一个,买家可能会要求卖家做出尽可能详尽的陈述条款。相反,如果同时有比较多的买家在竞争,他们的出价差别不大,而且有时间的压力,那么其所能得到的卖方陈述可能就比较简单。当然,如果某一个买家的出价明显高出许多,他也能得到很详尽的陈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和资产的买卖,同样也受制于供求关系的变化。
如果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情况就不同了。买方不再要求卖方就这些内容做过于详细的陈述和保证,因为它可以从目标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和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中获得这些信息。
通常买方会坚持在并购协议的卖方陈述中必须出现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点:公司的结构及其合法性--收购方首先要确认它将要购买的公司是合法存在的。收购方要求卖方陈述其公司依据所注册州公司法是合法注册和有效存在的。所谓合法注册指的是公司注册时遵守了注册州的公司法。有效存在是指公司没有被合并、收购或清算,是仍然存在的。
尤尼科在与雪弗龙的合并协议中做出了一系列的陈述和保证,例如:
·关于与雪弗龙的交易,尤尼科要进行股东投票,并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尤尼科不违反法律,不违反任何此次交易产生的文件和协议;
·提供财务报表,公开内部财务控制及报告程序;
·自2004年12月31日始,不做重大变动;
·杜绝欺诈以及违反协议;
·没有任何未公开的债务;
·不适用特拉华州反收购法,修改尤尼科股东权利计划以使其不适用此次交易;
·所有重要合同及关于尤尼科的勘探和产品经营的合同均属实。
同样,雪弗龙也向尤尼科做出了一系列的陈述和保证,内容与尤尼科的陈述和保证大致相同,但略为简短。
承诺【covenants】
承诺是用来管理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到完成交易之间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约定交易双方在协议签订以后到协议生效以前这段时期内的行为的。这种承诺是一种预防性质的保证。承诺可以是正面的【承诺方承诺要做什么】,也可以是负面的【承诺方承诺不做什么】。违反了承诺将会引发法律诉讼及赔偿。
某些承诺,例如约定卖方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一直到协议生效以后仍然有效。
常见的承诺条款有:
第一部分是关于尽职调查。一般来说,卖方应该承诺向买方及其专业顾问人员完全公开其工厂以及其他所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资料和记录等。卖方还应承诺买方及其顾问可以接触其雇用的专业顾问。这些都是为了配合买方顺利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部分关于在协议生效以前卖方应该做的事情。包括为完成交易而尽最大努力取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包括卖方的贷方;准备报批美国及涉及的外国政府部门所需的申请材料;准备好所有的资料以便及时进行移交,尤其是一个部门资产的移交。通常还有一些条款,约定卖方直到协议生效以后仍然要提供已经生效的文件以及按照并购协议完成交易的配合。
卖方承诺在协议签订以后到协议生效之前,要持续更新公开日程,或者不断提供卖方公司信息给买方。这些信息一般都包括财务信息,曾经向买方提供过的信息的更新,以及其他的业务信息。
另外一些常见的承诺包括以下几点:
交易双方还会在承诺部分约定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公布交易,除非双方都同意或者依照法律和保密条款的要求。
关于买方资金的承诺。买方应该在这一部分内容中陈述用于收购的资金安排或融资计划。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买方与其贷款方另有一套协议条件,这给了买方一条后路可以终止并购协议所规定的买方义务。
关于买方股票的必要承诺。如果一项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是以买方股票的形式,而且买方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的话,则承诺中还须包括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情况以及在证券交易所的注册情况。
关于业务运营的承诺。这项承诺约定卖方在协议签订以后到协议生效之前的时期内,只能对其公司业务进行日常的运作和管理,没有取得买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常规以外的经营行为。尽管卖方可能会抱怨在协议生效以前公司的运营状况得由卖方而不是买方来承担,但是在这项承诺之下,买方的顾虑是被优先考虑的。许多并购交易中,双方的协议都大大超越了上述限制,详尽的规定了哪一些具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在未取得买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实施。
关于股东批准的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并购交易的完成必须取得卖方和买方双方的股东或其中一方股东的同意。
在尤尼科向雪弗龙做出的承诺中,关于不主动寻求其他要约和过渡期间的运营方面的承诺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
不主动寻求其他要约。尤尼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