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者、学者和学生,甚至普通的市民都参与进来,围绕管理层在决策时是否应该考虑员工、供应商和社区等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我们姑且将讨论的观点归纳为两个“激进派”。
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的理论可以作为传统观点“激进派”的代表。他认为,公司的唯一目标就是盈利,公司的作用并不是为了促进社会福利目标,它只对其所有人也就是股东负责任,并不对其他相关利益人负责。当一个公司决定为一个非盈利目标花钱的时候,那董事会从根本上来说是在替股东做决定,也就是说董事会花着股东的钱,却没有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而是在为一般的社会利益服务。但公司的作用并不是为一般社会利益服务,而是为股东的利益服务的。如果一个公司投资的目的与股东的目的不同,那么这种投资行为无异于政府的征税行为,因为这是公司董事会不顾股东意见的单方面决定。众所周知,税收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政府才有立法和司法资源来保证税收及其花销行为能够反映公众的愿望;如果一个公司自行做出这种类似征税的决定,它的行为就是一种政府行为。弗里德曼教授认为,公司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法律和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使用其资源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提高公司的利润。
挑战激进派的观点认为,公司有时候也许比政府更能有效的处理社会问题。比如,一家造纸厂在循环再生纸的推广方面可能比政府宣传更为有效,因为造纸厂会采用经济手段:付钱回收废纸,这样收集废纸的人就会得到经济上的回馈,刺激更多的人收集更多的废纸,不管他们有没有考虑过环境保护问题,他们的行为在实际上却达到了政府花百倍气力宣传的目的:节省资源,保护环境。另外,公司有义务生产安全的产品,不伤害消费者。几乎每家公司都会在自己的??旨目标等内容中提到回馈社会等字眼。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应该将股东的利益和相关利益人置于同样高的位置,就像新浪的管理层所做的一样。
现在的发展趋势,是从原来绝对崇尚股东利益转向逐渐重视相关利益人的利益,传统的股东利益是唯一利益的理论已经渐渐失宠,当今的CEO们开始“垂青”相关利益人的利益了,暂且不论这是出于为自己饭碗的考虑还是他们的社会良知。
让我们从比较显而易见的方面说起:股东利益为什么不是公司的唯一利益,但一定是最高利益的原因。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一个优秀公司的生存是离不开它的员工、客户、供应商和社区的支持的。所以公司在做出经营决定的时候,就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有时候还要考虑这些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将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并列起来,为什么也不对呢?我们都明白,公司的所有者就是股东,那么所有者的利益就是最高的利益,这是毫无疑问的。股东是通过各种投资才成其为股东的,而投资是有风险的,承担风险的动机是为了得到回报。在相关利益人和股东利益一致的时候,照顾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最终是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际的公司经营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那么在二者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比如公司面临被收购,这种观点的主张就解决不了问题了。要做出决定,就必定要牺牲一方的利益,如果认为二者同样重要,问题又如何解决呢?
那么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在公司治理,特别是在公司合并当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呢?很明显,股东的利益应该是最高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应该始终把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这个基础上,董事会才可以进一步的考虑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在股东利益和相关利益人利益一致的时候,两者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最终也是维护了股东的利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也是相关利益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二者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只能保全其中一方的利益,当然应该是股东的利益受到保护。且不论其他。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是股东雇来的,为了雇佣他们来代表自己经营公司,股东们支付了代理成本,比如管理层的薪资福利等,因此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是代表股东管理其资产,他们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尤其在与相关利益人甚至与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都应始终把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考虑。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必须首先是合法的,不能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而违反法律。
企业家之间的“思想斗争”
根据最近的资料,在美国的50个州当中已经有30个州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相关利益人的规定和法律。这些规定和法律凸显了其内在的法律原则。一般来说,关于相关利益人的立法是为了允许一个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做出商业决定时可以考虑股东以外的延伸的利益团体的利益。对于相关利益人的定义各州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利益人是除股东以外的、公司董事会所应主要向其负责的利益集团。
有一些州的规定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