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兼并美国> 第4章 根本问题:谁的利益至高无上?(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4章 根本问题:谁的利益至高无上?(1)(3 / 3)

较极端,它们的相关利益人法要求董事们在做出与公司控制权转移有关的决定时,考虑所有人的利益。例如明尼苏达州的《相关利益人法》是这样规定的:

“【小至】公司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大至】整个社区、本州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以及公司及其股东,长期和短期,以上所有利益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予以考虑”。

纽约州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董事在考虑采取任何涉及或有关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行动时,有权考虑这种行动在短期和长期内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公司未来的成长、发展、生产效率以及利润率;

·公司现有员工;

·公司已经退休的员工;

·公司的客户和债权人;

·公司作为一个正在运营的企业,其提供产品、服务、就业机会和员工福利的能力,以及对所在社区的贡献。

支持相关利益人法的观点认为强调相关利益人的概念有这么几个好处。第一,要求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确保股东的钱都被用来为公司的长期利益投资,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第二,相关利益人法允许公司董事会在决策时考虑相关利益人的利益,这使得董事们有能力灵活地平衡公司目标和股东的期望,尤其是当一个公司面临被收购的威胁的时候。最后,而且是最重要的一点,这一法律体现了董事决策的最佳标准。

1983年的《宾西法尼亚州公司法》【PBCL】可以说是第一个含有相关利益人法条款的法律,在这些条款被通过的关口,该州的两家公司正面临着被恶意收购的威胁,因此对这两家公司的保护可能也是这些条款得以通过的原因。当然这些条款并不是为保护某一家公司而设立的,而是为了保护该州所有的公司不被收购,从而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和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这些条款比任何其他州的规定都更为极端,允许公司董事会不仅考虑股东的利益,也可以考虑“员工、供应商、客户、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及公司设施所在社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董事会不再有义务将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些规定明确地适用于收回“毒丸”的决定以及其他与收购相关的决定。这样一来,即便是公司的控制权变更将不可避免,即便是董事会拒绝收回“毒丸”的结果是股东得到的股票价格比从恶意收购者那里得到的价格还要低,董事会也没有义务收回“毒丸”。这些规定都服从一个有限的“选择不适用”条款:非上市公司董事会【请注意不是股东】可以在这一新的法律生效90天内选择不适用这一法律。在这一法律生效后成立的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立即选择不适用该法律。

在宾夕法尼亚州公司法第1715条中详细罗列了公司董事在为公司最大利益服务时应该将哪些相关利益人纳入考虑的范围。第1715条【a】款有如下规定:

【a】总则。董事履行各自的义务,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考虑,应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1】一个行动对其所涉及的所有各方之影响,包括股东、公司雇员、供应商、客户以及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办公室或其他设施所在的地区;

【2】公司短期和长期利益,包括公司长期计划可能产生的利益以及公司独立存在使长期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

【3】任何收购者的收购资金来源、收购意图以及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使用的收购方式;

【4】其他所有有关系的因素。

尽管美国已经有30个州通过了相关利益人法,但还有20个州没有通过此项法律,具有代表性的特拉华州也没有通过此项法律。特拉华州法院认为,在有关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案例中,可以允许董事会考虑相关利益人的利益,但前提是,这种考虑是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且必须与股东利益相关;特别是当董事会准备出售公司的时候,董事会只能考虑股东利益。

根据传统的公司法观点,公司董事在制定商业策略和做出商业决定时应该始终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一个公司的结构和运营应以股东利润为重。董事的权力应为股东利润效力。董事的意愿和决定应以此为终极目的,而不能违背这个目的,不能因为其他的目的而减少或不增加股东利润。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