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就难以达到如此良好的效果了。
其次要注意的是,一旦采用了“文件战术”,就要有始有终,在每一次的谈判中,都不要忘了把所有的文件资料带在身边,否则,很可能引起对方的怀疑甚至蔑视。如果有可以不再携带文件资料的理由,应向对方及时说明,使其了解。
当谈判已进行至一定阶段,所有重要的问题均已谈妥,仅剩下次要问题时,就可以结束“文件战术”了。不过,在撤走所有的文件资料之前,仍有必要向对方说明。另外,如遇谈判场所改变,不方便携带大批文件资料前往时,也必须向对方知会一声。总之,没有必要继续使用“文件战术”时,不管理由为何,都不要使对方心生疑窦。
谈判自然是在自己的“地盘”上进行较为有利。但在必要时,也必须深入“虎穴”,到对方的阵营中展开谈判。
若是到对方的阵营中谈判,就必须考虑文件资料的携带问题。大量的文件不仅不便携带而且容易遗失,更容易在谈判还未开始之前便泄露自己的计划和用心。
所以,在对方的阵营中谈判时,除了必要的、在谈判中将使用到的文件资料外,最好什么都不要携带。这对信用的提升,也有无形的帮助。
(七)限定期限
有很多谈判,尤其较复杂的谈判,都是在谈判期限即将截止时才达成协议的。
在重大谈判的过程中,设定谈判的“截止期限”往往能产生令人惊异的效果,如果能将其巧妙地运用在各种谈判中,就有可能取得比较令人满意的效果。
为了能使该手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谈判截至前可能发生的一切,谈判者都必须负起责任来,这就是设置限制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新的状况发生或理由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延长期限。如果对方认为己方不遵守既定期限,或者己方有过随意延长期限的“前科”,那么,所谓设置限制对谈判对手就难以发挥作用。即使期限已到,对方亦不会感到不安与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