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社会关系体系中,其他所有社会关系都有一定的社会秩序规定,惟独公共关系由于自由的关系形式而表现为自组的社会秩序模式。公共关系作为自组的社会秩序,是指它没有政治、法律、道德规范的明确规定,关系主客体如何建构秩序完全取决于它们自己的选择。公共关系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中的主客体双方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差别、矛盾甚至冲突,在未加调整前往往呈现无序的、混乱的局面,对社会组织和公众都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
为了调节双方的利益关系,以社会组织的自觉意识为主导,人们开始寻找最佳的关系协调机制,于是便产生了特有的公共关系观念及在其指导下的有效的政策和行为,使公共关系遵循一定目标、方向,从而有序发展,这样就在公共关系系统中形成了新的社会秩序模式。这种自组的、新的社会秩序模式,其主动性、自觉性大大高于其他社会关系秩序,因为它的秩序规定不是他律而是自律,一经建立便会始终不渝地去推进其良性发展。这种自组的、新的社会秩序,不仅是基于主客体的需要,对双方生存发展均十分有益,而且是社会的重要层面,也是整个社会的需要,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既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因而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二)超稳定性
公共关系是因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需要而主动组织起来的关系,因此,它具有相当稳定的结构,属一种超稳定的社会关系。超稳定性是指公共关系一经建立就只有进一步完善而不可能解体,它将一直伴随着社会组织的生存过程。公共关系的超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公共关系中的主客体双方都是超稳定的社会存在。凡社会组织必有多种特定的公众同它利益相依。社会组织所主动建立的公共关系,其对象一定是那些特定的公众。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公众本来就是一种客观的、不以自己意志为转移的、长期的、稳定的存在,因而公共关系既不可选择,也不能随意解除。
另一方面,公共关系具有超稳定的秩序。公共关系旨在建立协调的关系,其建立的动因、过程充满了协调秩序的色彩,而且一直朝着更加协调的方向稳定推进,因而其秩序的稳定性是无以复加的,是任何其他社会关系都不能比拟的。
(三)全开放性
公共关系是一个开放系统,它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接纳环境并将自己融入环境之中。公共关系的全开放性体现在:
一是公共关系主体面向公众的全开放性。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社会组织的生存时时刻刻都依赖环境的输入和输出,输入和输出的直接环境就是社会组织面临的各类公众。为了协调同公众的关系,社会组织必须真诚地与公众相处,敞开心扉与公众交往以及完全为了满足公众的利益而推进其政策和行为。这种完全向公众开放的特征,在其他社会关系中是罕见的。
二是公共关系系统向社会大环境的全开放性。公共关系的发展必须同环境保持和谐一致,因而它必须向社会大环境开放。社会大环境的各种因素不断为公共关系系统提供信息、物力、新公众以及对公共关系的要求,使公共关系得以与社会、时代同步或相适应。公共关系系统的开放性,正是为了自身能够在环境中获取顺利推进的力量和机缘。
(四)非对称性
非对称性是公共关系特有的属性。公共关系是一种独特的非对称性关系,即关系双方在地位上不一样,在利益满足上不均衡。这与处理其他社会关系所遵循的平等互利、双方利益满足的相对均衡呈鲜明对比。
公共关系的非对称性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关系双方在地位上不对称。社会组织占据公共关系的主体地位,关系如何进展完全取决于社会组织。公众则只居于客体地位,即公众相对社会组织来说,对公共关系没有主导权、主动权,不能能动地改变公共关系的势态。这种地位上的非对称关系在其他社会关系中是很少见的,其他社会关系往往都表现为地位上的对等或平等。
另一方面,关系双方在利益满足上不对称。社会组织作为公共关系主体,不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利益而努力,而是以满足公众的利益为导向。公众作为公共关系客体,完全以利益要求者的角色同社会组织交往,即它总是要从社会组织那里获取利益满足、获得重视和尊重,而从不为满足社会组织的利益而着想、努力。这样,便形成了公共关系特有的利益大倾斜,即社会组织轻,而公众重的极不对称的局面。
(五)间接性
间接性是指社会组织与公众的联系往往是间接进行的。人与物都可以充当它们联系的媒介。一个机构派出人员前往某处游说、洽谈,这是以人为媒介。一位组织发言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向公众发布新闻,这是以物为媒介。
(六)互利性
满足各自的精神与物质需要是各种社会交往的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