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的预发数,剩余年终集中统一发放,就能降低个税的负担成本,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原则上,每个月预发数所适用的税率,要比全年对应的税率低1~2个档次。
【例6-14】东方房地产公司每月发放郑某2000元工资、假设全年奖金为49200元,试分析两种发放方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差额。
第一种方式:按照题目所述方式发放,则492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需按月进行平均,则月均收入为(4100+2000)=61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4100+2000-2000=4100(元)
对应的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4100×15%-125=490(元)
年应纳税额=490×12=5880(元)
第二种方式: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可知,税率15%的上一阶段税率为10%,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000元。现在,每月按2000元确定奖金预发数,剩余的奖金25200元(49200-2000×12)年底兑现。
则每月纳税额=(2000+2000-2000)×10%-25=175(元)
而剩余25200元,作为一次性奖金年底发放,按规定应纳税计算如下:
25200÷12=2100(元),对应的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25200元的应纳税额=25200×15%-125=3655(元)
年应纳税额=175×12+3655=5755(元)
两种方法的差额为:5880-5755=125(元)
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发放减少了125元的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如果要对“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节税,选择每月预发放金额对应的税率(如上面的10%),低于全年实际收入的月平均金额所对应的税率(如上面的15%)便可以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两种方法,只有在收入很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选择降两个档次的税率,通常只需要降低一个档次的税率。
6.3.2利用劳务报酬节税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故一次性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劳务报酬所得税筹划的一般思路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来减少应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一、增加费用开支
对于劳务报酬收入,可通过雇主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等服务来抵消一部分劳务报酬,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负。
【例6-15】王某是新华职业技术中心的教师,在东方房地产公司做了一次职业技能讲座,取得4万元报酬。双方商定,该公司不全部支付王某现金,而是通过替王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8000元,实际只支付王某32000元。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若王某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则王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应纳税额=32000×30%-2000=7600(元)
若王某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2000元,则王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2000×(1-20%)=25600(元)
应纳税额=25600×30%-2000=5680(元)
两种方法的差额为:7600-5680=192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可知:房地产公司替王某支付交通费等费用,在支付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王某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1920元。
二、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相互选择
由于相同数额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可以进行节税的操作。在某些情况下可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相互转化或分开,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1.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例6-16】王某是东方房地产公司的维修工,每月获得收入3000元。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如王某与东方房地产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3000元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440(元)
如王某与东方房地产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东方房地产公司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3000-2000)×1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