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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2 / 7)

收营业税,税率为5%,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00×5%=25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如前所述,作为以房换地进行合作建房的东方公司来说,意味着以10000平方米的房屋换取了8000平方米的50年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发生了销售10000平方米商品房的业务,因此应当对分给A公司的这10000平方米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实际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东方公司销售的同类住宅的销售价格计算,这10000平方米商品房的营业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00×5%=2500000(元)

由于这2500000元营业税是为取得这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因此应当将这2500000元营业税计入开发成本,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开发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A公司账务处理: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A公司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00×5%=25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

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例2-3】东方房地产公司与A公司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A公司出地8000平方米,东方公司出资,于2010年3月建成商品房300套,总面积为30000平方米,按照协议规定,A公司以8000平方米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2010年4月合营企业销售商品房100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50000000元(全部为现销),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

合营企业账务处理:

2010年4月销售100套商品房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00×5%=25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

上述方式因甲方和乙方不属于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不属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因此,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2-4】东方房地产公司与A公司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A公司出地8000平方米,东方公司出资,于2010年3月建成商品房300套,总面积为30000平方米,按照协议规定,房屋建成后A公司采取按销售收入的20%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2010年4月东方公司销售商品房100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50000000元(全部为现销),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

合营企业账务处理:

2010年4月销售100套商品房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00×5%=25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A公司账务处理: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A公司采取按销售收入的20%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00×5%=5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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