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房地产财税知识手册> 第5章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章(1 / 7)

2.2.1房地产企业合作建房营业税的会计实务

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

根据营业税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

营业税是房地产合作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因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不同,营业税的纳税依据也有所不同。

一、“以物易物”方式

“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2-1】东方房地产公司与A公司合作建房。A公司出地8000平方米,东方公司出资,于2010年3月建成商品房300套,总面积为30000平方米,按照协议规定,A公司转让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换取东方公司100套商品房的所有权,面积为10000平方米。2010年4月东方公司销售商品房100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50000000元(全部为现销),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

东方公司账务处理:

2010年4月东方公司销售100套商品房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00×5%=25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如前所述,作为以房换地进行合作建房的东方公司来说,意味着以10000平方米的房屋换取了8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发生了销售10000平方米商品房的业务,因此应当对分给A公司的这10000平方米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实际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东方公司销售的同类住宅的销售价格计算,这10000平方米商品房的营业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00×5%=2500000(元)

由于这2500000元营业税是为取得这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因此应当将这2500000元营业税计入开发成本,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开发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A公司账务处理: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00×5%=25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2-2】东方房地产公司与A公司合作建房。A公司出租土地8000平方米,东方公司出资,于2010年3月建成商品房300套,总面积为30000平方米,按照协议规定,A公司出租土地8000平方米,期限50年,换取东方公司100套商品房的所有权,面积为10000平方米。2010年4月东方公司销售商品房100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50000000元(全部为现销),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

东方公司账务处理:

2010年4月东方公司销售100套商品房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