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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2 / 4)

财务制度规定了可供企业选择的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在计提比例5‰以内的部分可据实列支。

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可在税前列支。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征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发挥作用而逐渐损耗,这部分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

实际上,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它作为计算应税所得的一项重要的允许扣除费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影响很大。一般来说,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折旧越多,绝对节减的税额就越多;在允许扣除的折旧额相同的条件下,折旧期限越短,初期折旧越多,相对节减的税额就越多。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折旧制度和税务折旧制度有所不同,前者是用于会计核算,后者用于税额计算,两者有时会有差异,但这种差异一般是一种时间性差异。税务折旧制度为税法规定,它规定了几种可供选择的不同税务折旧方法,在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到各种不同税务折旧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影响。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取直线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但是,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的确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经典案例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避税分析

方案一,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1)第一年利润额=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66000×33%=21780(元)

(2)第二年利润额=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56000×33%=18480(元)

(3)第三年利润额=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利润额=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46000×33%=15180(元)

(5)第五年利润额=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42000×33%=13860(元)

(6)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方案二,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1)第一年的折旧额=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57168×33%=18865.44(元)

(3)第三年折旧额=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76224×33%=25153.92(元)

(4)第四年折旧额=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50816×33%=16769.28(元)

(5)第五年折旧额=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48275×33%=15930.75(元)

(6)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2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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