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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1 / 4)

1.存货计价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在理论上,企业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应该是一致的,只有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才是最准确的。但是,这必须通过个别计价法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对于多次购入或制成的商品能够确定哪一些已经售出,哪一些还包括在存货之中,这样,就能按它们购入时的不同价格或入库时的不同制造成本来分别计价。这种方法工作量极大,对于多数企业来讲,是难以办到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把存货的流动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这种假设与实际的货物流转是不完全一致的。这就造成了存货计价方法对税收的影响,因而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其实,存货计价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法,它是通过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差异来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计价方法,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但这必须符合各项规定,例如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又如: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应当慎之又慎,长短期利益兼顾。

经典案例

某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2004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我国税法规定,年利润额小于10万元的,适用27%的比例税率;年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的比例税率。

避税分析

方案一,先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13×10000=130000(元)

(2)成本总额=130000+10000×10=230000(元)

(3)销售收入=37×10000=370000(元)

(4)利润额=370000-230000=140000(元)>100000元

(5)应纳税额为=140000×33%=46200(元)

方案二,加权平均法。

(1)单位位材料购入价为:

[(12000×13)+(12000×17)+(5000×20)+(18000×19)+(10000×18)+(12000×20)]÷(120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17.71(元\/件)

材料费用=17.71×10000=177100(元)

(2)成本总额=177100+10×10000=277100(元)

(3)销售收入=37×10000=370000(元)

(4)利润额=370000-277100=92900(元)10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92900×27%=25083(元)

避税结果

从比较可以看出,先进先出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都比较高。这是由于企业先购入材料单价较低,从而使材料费用较低,企业利润额增加。同时,也可以看出,由于企业利润额在10万元左右,灵活运用适当的材料核算方法,可使企业享受较低税率(27%)。

2.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是指由于企业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而遭受的损失。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财务上有两种处理办法:

(1)直接核销法,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2)坏账备抵法,企业先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金,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金。

坏账损失的直接转销法与备抵转销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的时间不同,直接转销法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才将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而备抵转销法在年末先将坏账准备计提出来,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待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金。由此可见,采用备抵转销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转销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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