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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三网融合”何以步履艰难?(1 / 1)

“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络复合为一个平台。2010年1月13日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中国已基本具备进一步开展三网融合的技术条件、网络基础和市场空间,要求“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上述会议要求“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确定合理、先进、适用的技术路线,促进网络建设、业务应用、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三网融合模式”。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时间表: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探索形成保障三网融合规范有序开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2013年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普及应用融合业务,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

早在1998年,我曾提出,“三网合一、数网竞争”,核心就是强调“电信服务的开放必须以电信基础网络的开放竞争为基础”,而“重组我国电信业的现实起点,是实现最低限度的数网竞争”。时隔12年后,中国才正式部署推进“三网融合”改革。

中国电信业改革和开放之路走得异常艰难。作为国际电信改革的“后进者”,未来的“三网融合”改革,必须保证各服务商在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下正当竞争。只有从根本上开放电信服务,经过大胆的改革尝试,方可由“一国一网”转入“数网竞争”,从而实现“三网融合”。

“三网融合”早就应该做了,因为相关技术早已成熟。如果真正把“三网”打通,不仅可有效降低中国人的通信成本,更加便于信息传输,而且对中小企业发展、创新模式的更迭等有积极影响,甚至还有促进就业之效。

为何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中国并未发生“三网融合”?首先,部门利益是电信业改革滞后的根源。十多年来,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等产业主管部门利益难以协调,改革步履迟缓。

其次,妨碍中国电信业发展的“杀手”是行政性垄断。由于相关部门实行“行政性禁入”,由此产生了市场禁入方面的行政垄断,排除了潜在的竞争者,造成电信市场长期被个别企业独占,高价低质,技术进步缓慢、服务水平落后。

过去,有关部门把行政性垄断与自然垄断混为一谈,然后以该产业属于自然垄断为由,说服高层决策者同意他们的管制垄断,或者干脆诉诸政府权力直接执行垄断,这成为保护行政垄断者和既得利益的温床。

近年来,国内外改革经验证明,一旦开放市场竞争,那些原先在中央计划体制下,依靠行政权力保护、享受各种政策优惠的“大企业”,通常都力不从心。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加快改革步伐,尽早终结中国电信部门和有线电视部门的行政性垄断。

实现“数网竞争、三网融合”,也可能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这不能成为对电信等相关产业实施垄断的理由,更不能强调行业、领域的特殊性,就“一家独霸”。这种思想与现代技术、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要求相悖。

至于不同的网络如何打通,我并不主张“大一统”的打通,应该通过数网竞争,实现多个网络交叉进入,数个网络共同参与竞争,增加客户选择服务的余地,将最终的裁决权交给客户。

实现数网竞争后,客户可以选择广电网络来交换语音数据,或通过传统电信系统传输图像、视频等。消费者通过自由选择,比较各服务商的质量与价格,挑选性价比更高的服务商。

有人认为,电信网、广电网开放必然出现重复建设。对此,实际上,在技术层面上,广电网如要实现有线电视的全国联网,只有两条路线可走:要么向电信租借线路,要么自主投入,重新建设独立的网络。

广电网如果选择后者,的确是一种重复建设,的确会产生一定的重新建网的成本。但是,如果不支付这个重复建设的成本,则可能发生另一种成本,即因为不准重复建设(也就是不准进入)而导致的独家垄断对经济活动带来的成本。我的观点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讲一头的思考方式本身就有问题。

在未来改革中,对数据传输中可能涉及的敏感内容,对各服务商、运营商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政府都要及时制定相关法规加以解决。但无论如何,这不应成为阻碍数网竞争的理由,更不能成为行业垄断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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