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3,002.05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购货退回后,该公司对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将退货作为“盘亏”与盘盈货物相抵,企图隐匿退货事实,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本案反映出红字发票的开具与使用管理制度仍有待完善。
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对于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如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等,对于个别纳税人利用红字发票人为调节进、销项税额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
但在目前红字发票没有纳入金税工程稽核比对系统,对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仍无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就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深入做好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如建立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应的台账,监督纳税人及时足额转出进项税额;对频繁作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较多的纳税人实施日常检查或发起协查等。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善于合理推断、追根溯源、多方印证,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源提供: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