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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某物资公司购货退回未转进项偷税案(1 / 2)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酒泉市某物资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主要经营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机电、化工产品等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酒泉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人机结合选案,发现该公司税负偏低,决定对其2002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针对该公司经营特点和核算形式,采用逆查法,对该公司帐表证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库存商品”账户为贷方余额,即销售成本结转金额大于已入库的库存商品金额。在通常情况下,“库存商品”账户出现贷方余额,是因货物已验收人库,但未取得发票尚未做人库处理,货物销售以后,结转销售成本时会出现“库存商品”账户贷方余额。那么该公司是否是这种情况呢?带着这个疑问,稽查人员进一步对其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发现2002年12月4号会计凭证账务处理为:

借:经营费用683.24

贷:库存商品683.24

针对此笔账务处理,财务人员解释是货物盘亏,在经营费用中列支损失。稽查人员马上想到这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于是查阅12月份纳税申报表,当月企业未申报进项税额转出。财务人员解释是因为该批盘亏货物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盘亏处理时也不用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为查证落实上述情况,稽查人员决定从实物保管账和库存商品盘点人手,对该公司货物购进销售做一次彻底检查。

在检查“库存商品一化工类”二级科目时发现,该科目主要核算专用发票已取得并且实际已验收入库的化工类货物。对于实际已验收入库,而专用发票尚未取得的化工类货物,仅记在保管账中,并不在会计账中核算。但这部分货物在销售以后,保管员开具的出库单因无法区分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会计在依据出库单结转销售成本时,就出现了前面所述“库存商品”科目贷方余额的情况。

根据这一情况,稽查人员对“化工类”商品账面应有余额进行了统计推算,将应有余额与保管账核对审查,并调阅了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现该公司2002年2月从静宁化工厂购进42吨炸药,价款152,968.18元(不含税),在“库存商品一化工类—爆炸物品”科目核算,已做入库处理,取得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2002年4月份又将这批炸药退回给销货方,收到静宁化工厂开具的三张“退货”收条。该公司将“退货”收条合计152,968.18元附于企业的盘点表后,作为企业库存商品“盘亏”的依据,与盘点表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机电、废旧金属”的实际盘盈金额152,284.94元相抵顶后,将盈亏差额683.24.元计入经营费用。

为了证实退回货物的真实情况,稽查人员对该笔业务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证实静宁化工厂在收到退货时,先出具了“退货”收条,随后按规定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其发票联、抵扣联给该公司,退货款也已支付。

在证据面前,该公司财务人员承认未将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做账务处理,也没有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事实。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隐匿购货退回,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4.09元(152,968.18元×17%)。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十二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之规定,该公司购货退回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26,004.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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