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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某水泥厂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案(1 / 1)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5年5月,定西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辖区某水泥厂进行了检查。

某水泥厂主要生产销售水泥、磷肥制品,兼营矿泉水生产销售,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检查前,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厂的征管资料,在掌握企业第一手纳税资料的基础上,认真进行了稽查方案的设计及案头稽查,分析了该厂可能出现的涉税违法问题(比如销售不记账、赠送产成品、职工福利自用产成品等问题)。

检查中,稽查人员针对该厂水泥产品销售和财务核算特点,把“产品销售收入”、“原材料”、“产成品”、“现金”明细账及实物保管账作为检查的重点,详细核实了年产量、库存量及销售数量。通过对该厂每月的产、销、存量报表逐一核对,并与原材料、产成品实物保管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该厂实物保管账“原材料—包装物”账户贷方全年发出塑料编织袋12500条,而产成品验收入库数却未反映相应的增加数,且包装物账户也未反映损失数,“产成品”明细账与实物保管账明显不符。稽查人员以此为线索,仔细翻阅产成品出入库单,发现该厂每一批号水泥均为200吨,并且批号相连,但统计产成品出库单发现出库水泥有的批号不够200吨。为了查清原因,稽查人员到化验室检查化验单,发现化验的每批产品都为200吨。为此,稽查人员与该厂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他们在财务提供账面数据和库存产成品、包装物实物数据相互矛盾的事实面前,承认由于生意不景气,在账外销售了一些水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厂2004年度共销售水泥44,600吨,实际作收入44,100吨,对500吨水泥销售后没有入账,隐瞒销售收入115,000.00元(500吨×230元/吨),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509.43元(115,000元÷1.06×6%=6,509.43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及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之规定,该厂销售水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6,509.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厂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列事责任”之规定,该厂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3,254.72元。

案例分析

本案稽查人员根据水泥生产的特点,从财务账、库存实物账、发出产品登记簿、实验室之间数据的对比分析着手,准确选择“包装物一塑料编织袋”作为检查突破口,把核对、盘存、询问及突击检查等方法巧妙结合,灵活运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督促纳税人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在建立完整的财务账的同时,健全库存原材料、包装物、产成品等实物账,完善产成品出入库登记、库房与财务的联系制度。稽查部门在检查中,要注重对库存实物账和出入库等原始单据的检查,加强财务和库存实物数据间的比对分析。

(案源提供: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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