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1999年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由于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日常税收管理主要是对代扣代缴利息税申报表的审核,稽查部门检查较少。2004年底,定西市国税局稽查局对5户较大的利息税扣缴义务人前三年代扣代缴个人利息税的申报入库情况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储蓄存款在总额上升、利率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利息税扣缴入库数增长较慢或呈负增长。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某银行县支行2004年总体存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200万元,而教育储蓄存款就增长了1000万元。
针对以上情况,定西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把该银行支行利息税代扣代缴情况列为重点稽查对象实施检查。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实施检查前,定西市国税局稽查局首先组织稽查人员认真学习利息税相关规定,使稽查人员对教育储蓄政策有了全面了解;其次组织调查组对各金融机构有关教育储蓄业务流程等开展调研,为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提供依据;三是根据比对分析和调查了解情况讨论制订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中拟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是详查法。即检查全部凭证,该办法主要针对少扣税的原因全部是教育储蓄,金融企业的教育储蓄一般是一种固定式样的存折,直接在凭证中查找这种存折,将存折下所附取款证明记录下来,按无证明、证明是义务教育、证明是非义务教育进行分类统计,无证明和不符合非义务教育条件的直接作为没有扣税的依据,符合条件的再依据学校开据的证明到学校逐个核对学生是否属实,不属实的作为少扣税的依据,这种方法效率低,成本高,不适用于大批量的工作。
第二种方法就是倒算法。主要针对个别网点在没有办理教育储蓄业务的情况下随意不扣缴利息税问题。先以利润表和分户账中的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数乘以20%,计算出应扣缴的数额,再与扣缴税款报告表中的已扣缴数进行核对,结合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计算差额,一是用应付利息账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看应付利息当年是否有结余;二是逐月核对代扣税金明细账,看当年支付的利息中是否有1999年11月1日以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三是检查符合规定的教育储蓄利息支取额。计算办法是:当年代扣利息税一(利息支出额一应付利息当年结余一当年支取定期储蓄存款中1999年11月1日前孳生的利息数一符合规定教育储蓄利息支取额)×20%,如果有差额,应是少扣缴的利息税额。
通过采用详查与倒算相结合的方法检查发现:
一是索要自开虚假学校证明。部分工作人员为完成下达的存款任务,在无其他好办法的情况下,打起了利息税的主意,以税揽储。如检查组在对该行某网点的检查中发现取款凭证所附的全部是一个中学的固定格式证明,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遂到学校对证明开具情况逐一核对,发现没有一份证明具有真实性。后对该学校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证实,所有证明是由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向学校索要,当时学校因建筑校舍急需贷款,为了顺利取得贷款,在某支行一再要求下,学校违背政策为该行的100多页空白证明上加盖了公章。
二是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开具的证明办理免税。个别营业员素质较差,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理解不到位,混淆非义务教育与义务教育,有的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非义务教育,认为只要是为学生办理储蓄存款,取款只要有学校的证明就应该免税。如对某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开具的证明也办理了教育储蓄。
三是有意曲解《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的教育储蓄只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方式,帮助纳税人以一次性存入一年、三年或六年期整存整取存单的方式将大额存款一行多户、多行多户分散存款,逃避扣缴利息税。
四是教育储蓄提前支取,已不符合教育储蓄的要件,但仍按教育储蓄未代扣利息税。
五是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应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逾期部分仍按教育储蓄存款给予了免征利息税的优惠。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行2003年至2004年期间采取以上手段共计少代扣代缴利息税28,751.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以及第十条“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之规定,上述违反《教育储蓄管理办法》支付的存款利息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