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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白银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2 / 2)

材料及矿产品、建材、化工原料等。年均销售收入15亿元,年均缴纳增值税40万元,税负率为0.27%。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甘肃省嘉峪关市国税局在纳税申报审核时发现疑点,通过金税工程协查、外调取证和省、市国税局联合检查组查明,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从河北邯郸等地取得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9份,已抵扣161份,应追缴增值税267.59万元;货物已发出但未计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316.82万元;与下属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作销售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32.62万元;上述3项合计少缴增值税617.03万元。

办案经过

税收管理员在对该公司的纳税申报审核时,发现其从河北取得的60份手工万元版联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假嫌疑。为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嘉峪关市国税局通过金税工程协查和外调取证,证实该公司所提供的销货单位为邯郸市邯山区物资供应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为伪造,取得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伪造假票。市国税局迅速采取措施,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停止供应发票,并收缴封存该公司已领购使用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市国税局立即向省国家税务局汇报,成立省、市国税局联合检查组,调取了该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的全部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实施全面检查。检查组在检查中采取了以下检查方法:

一是考虑到该公司的主要购货方是酒钢公司,稽查人员调取了酒钢公司2000年一2001年销售给该公司的所有钢材品种、数量和结算情况的详细资料,和该公司的相关资料对比,检查有无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二是调取该公司各开户银行的收支记录进行详细核对,检查其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

三是对该公司所属驻外销售点一兰州、临夏、武威、张掖、酒泉等地的库存钢材进行实地盘点,并对所有驻外销售点的销售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四是派人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对24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鉴定,证明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处理处罚结果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追缴增值税267.5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67.59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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