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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白银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1 / 2)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货物发出未计入销售收入,追缴税款316.82万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例细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所属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作销售未计收入,追缴增值税32.62万元。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嘉峪关市国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章某、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9年。

分析及提示

一、充分利用金税工程网络,深入开展发票协查

嘉峪关市国税局通过该公司案件,汲取经验教训,加强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和审核工作,调取了两年来辖区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近十万份,对审核分析有疑问的115份通过金税工程网络发起协查,经过协查发现30份专用发票存在问题,对福建南安某阀门厂嘉峪关销售部等4户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补税罚款72万元。这充分说明,积极运用金税工程协查网络及时发起协查是拓展稽查案源的有效途径。

二、注重日常管理,加强商贸企业的税收征管

反思该公司案件,税政、征管部门应注重把好五关:一是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严格标准和认定程序,认真审核检查所报资料的真实性;二是严把一般纳税人年审关,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加强评估对比分析,对有重大偷税嫌疑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三是严把资格取消关。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及时收缴专用发票领购簿等有关资料;四是严把专用发票税款抵扣审核关。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弄清其资金流向,购货是否真实;五是严把发票管理关。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按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限期、限量供应发票。

三、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处,加大了办案力度

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有利于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有利于发挥稽查上下联动,整体作战的优势;有利于培养和锻炼税务检查人员,提高省、市、县稽查人员团结协作,协同办案的能力。因此,要继续加大省局稽查局检查督办力度,建立起上下一体、指挥有力、行动迅速、查处及时的稽查办案机制。

(选自《较量一全国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兰州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情况

兰州某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某,主要经营阀门开关。2004年3至4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2004年5至10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销售收入600.6万元,销项税额102.1万元,进项税额112.17万元,已纳税额1.13万元,当期留抵11.2万元。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的失控发票进行协查中发现疑点,立即对其立案检查。经查,该公司2004年5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取得6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112万元,发票金额价税合计772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702.7万元,税额102.1万元。发票涉及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个市(州、地)的27户企业。此外,该公司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少申报销售收入50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92万元。经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落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为虚假身份,其真实姓名为洪某某,以虚假身份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采用以虚假会计凭证做账等手段偷逃税款。

办案经过

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协查中,审核该公司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货物、资金流向等,初步判定该公司有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且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随即进行立案查处。为防打草惊蛇,在案件检查初期,兰州市国税局仅对该公司取得金税工程转来8份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追缴已抵扣税款12.6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但在限缴期内,该公司以资金不足为借口,拖延不缴。经多次催缴无效后,兰州市国税局于2004年10月28日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下达了《收缴、停供发票决定书》,但洪某却以出差为名避而不见。

对此,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向市国税局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迅速成立专案组,研究部署案件查处情况,并于2004年11月3日将此案移交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4.年11月18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犯罪嫌疑人洪某抓获。经公安部门审讯,洪某供认了犯罪事实,一是以虚假身份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该公司,为其违法行为提供方便;二是以虚假的进账单、银行收付款凭证等进行账务处理。经查证,有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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