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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白银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1 / 2)

白银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私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矿产品、五金交电等。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3日,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白银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注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立即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分别于2004年3月4日和3月5日将张某和张某某缉拿归案。经查,张某、张某某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向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9户企业虚开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75万元,税额104万元。张某、张某某为了抵扣税款,非法取得7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66.8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3万元。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注销检查时发现以下疑点,一是该公司成立仅仅3个月就申请注销;二是该公司在3个月内,申报销售收入770.4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0.99万元,税负仅为0.13%:三是该公司取得36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中的发票;四是该公司“应付账款”及“应收账款”数额巨大,没有收款、付款的其他记录和银行结算的相关凭证,购进和销售绝大多数是煤,而白银市本身产煤,不可能舍近求远,从北京购进原煤再销往北京,而运输又没有铁路货运凭证。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开、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及时按规定逐级汇报。甘肃省国税局领导高度重视,认为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且疑点较多,要求严格保密,迅速查处。

根据省、市国税局领导的指示精神,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及时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白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4年3月4日下午对张某进行了控制,于2004年3月5日将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缉拿归案。公安机关经对张某、张某某连夜审讯,他们供认,为了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成立了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2004年3月5日,公安经侦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线索,在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的配合下,经过八天八夜的追捕行动,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等8人缉拿归案。2004.年3月7日,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资料,通过金税工程网络向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国税局发出委托协查函,要求对该公司虚开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处理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虚开给9户受票单位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涉及税款104.88万元,已追缴税款95万元。

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000元;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0元;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0元;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0元;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0元;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0元;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后,9名被告均未上诉。

分析及提示

一、此案反映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税收管理员日常检查的内容,是否应涉及到企业的当期账务处理,如果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收付款进行检查,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就很可能被提前发现;二是日常检查是否应对企业的经营特点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对购进货物舍近求远、连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引起警惕,预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

二、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当时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偏松。由于税务部门对企业工商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法人身份证、注册资金的真伪等难以准确核实,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在查办此类案件时,稽查部门应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对发现的明显疑点既不能过早张扬,避免打草惊蛇,又要按照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快上报,及时采取措施,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网络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反应迅速的联动办案机制。

(选自《较量一全国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嘉峪关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8月注册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经营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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