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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暴力 (1)(2 / 2)

系方面与常人无异多数强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上的强奸犯认识受害人多数强奸犯是黑人男子;多数受害者是白人女子四分之三的强奸案发生在同一种族之内,而非不同种族之间女性的穿着导致被强奸的强奸是事先策划好的许多强奸报案报的是假案报假案的只占强奸报案的强奸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强奸行为因文化而不同。在男性统治和忽视自然的意识形态的社会中最多;在尊重女性和女性主义价值的文化中最少。

(Wood,337)在中国发生的对女性的暴力侵害中,最严重的首推拐卖女性。中国拐卖女性的现象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被拐卖女性所处地域广泛,成分复杂,年龄跨度大。在80年代末,拐卖女性活动发展到全国除西藏以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较突出的省区有:四川、河南、河北、广西、云南、贵州、湖南、山东、安徽、福建、内蒙古等。多个省的女性被拐卖到一个省内的某个县和村或某省某偏僻地区的女性被拐卖到全国各地的现象都有发现。据有关调查,河南省仅1989年以来需要解救的女性儿童就达万人以上;山西省被拐卖的女性儿童牵涉16个民族之多。被拐卖的女性大多是农村女性,但也有城市女工、营业员、退学的中学生等。某省调查发现,被拐卖的女性中最小的仅12岁,最大的57岁,其中文盲半文盲占一半以上。

第二,拐卖女性犯罪已由单个行动发展为团伙犯罪,有的形成了拐、运、接、窝、卖一条龙。如河南某地农民的一个犯罪团伙,在几个中小城市设有中转站接应;陕西某地区拐卖女性案中,两人以上团伙行动的占总数的70%以上,有的一案多达100多人;1988年,徐州市查获拐卖人口的犯罪团伙94个,成员349人,占查获拐卖人口犯罪分子总数的72.7%;山东聊城地区1987年以来经检察院审查的185起拐卖人口案中,有113起是团伙作案。此外,犯罪目的已由原来的单纯营利转变为其中夹杂着强奸、流氓、诈骗等综合目的;犯罪手段已由过去的诱骗、拐卖向暴力劫持发展。多数女性在被拐卖过程中遭到犯罪分子的强奸、轮奸和摧残伤害。有的人贩子冒充公安人员解救被自己拐卖掉的女性,又以高价再次卖掉。有的人贩子一次拐卖数名女性,公然叫卖,按质论价,影响恶劣。

第三,被迫出卖与自愿出卖现象并存,即拐卖女性现象同女性自愿的婚姻流动现象掺杂在一起,后者有时会起到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的作用,为解救工作带来困难。据山东省有关部门统计,最近几年流入山东省的女性有8万人,其中被拐卖的有3万多人;江苏省徐州市所属六县1985年至1988年流入外地女性25347人,其中被拐卖的5991人,占24%;山西省浑源县1988年下半年,28个乡中有23个乡流入外来女性509名,属拐卖的有456名,占89%。不少婚姻流入地区的乡村干部不以拐卖女性为犯罪行为,甚至认为买媳妇是解决本地大龄未婚男青年婚姻问题的好办法,是成人之美,能使地方治安稳定。因此,在公安人员去解救被拐卖女性时,村干部给买主通风报信,串通一气,横加阻挠。

部分买方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基层党政部门也以维护所谓当地群众利益为名,抵制侦破和解救工作,甚至回避、刁难、围攻解救人员,转移被拐卖女性,使解救工作更加艰巨。有的地方,公安人员去解救女性,抓人贩子,就像进入敌占区工作一样,群众普遍不理解,有的还将公安司法人员强行扣留作人质。(胡建辉,1991;庄平,面对猖獗的拐卖女性犯罪活动,中国政府采取了强硬措施,已经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女性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年,全国人大根据有关党派、团体的建议,又制定了《严惩拐卖、绑架女性、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对下列罪行的惩处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拐卖女性儿童的罪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女性儿童的罪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女性儿童的罪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女性儿童的罪行等。规定还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女性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经过努力,1992年,中国拐卖人口的案件立案数比1991年下降了35.2%;1993年又比1992年下降了9%。1991和1992两年,中国公安机关破获了5万多起拐卖女性儿童的案件,抓获了7万多名人贩子,近4万名遭受拐卖的女性儿童获得解救,处理各类严重残害女性案件数十起。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判决的对女性暴力侵害案件分别为:强奸案30763件和14179件;拐卖女性儿童案6544件和3138件;绑架女性儿童案391件和2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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