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不要照顾”;改革派女性则要求广泛的社会改造,并且认为:如果女性要求与男性受同样的待遇,就有可能丧失掉自己的不少“特权”,应当为女性争取不受危险和有损健康的职业和过长劳动时间的伤害的保护性立法。在美国,公平派领袖保罗(Alice Paul)提出平等权利修正案,反对为女性制定保护性立法,例如有关女工最低工资和最长工作小时的立法;而社会改革派的高德马克(Josephine Goldmark)和凯丽(Florence Kelley)则坚决反对公平派的立场。在英国,类似的论争也发生在公平派“六点团体”(Six Point Group)、“开放委员会”(Open Door Council)和以拉斯波恩(Eleanor Rathbone)为首的改革派之间。拉斯波恩提出的着名口号是:“我们要为女性争取的不是那些男人已经拥有的权利,而是女性自身所需要的权利。”(转引自Bacchi,30)她们的攻击重点在于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要求制定保护女性的立法。
在当代女性运动中,在要不要争取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性措施方面仍有激烈的争论。例如,在美国,围绕着女性的孕产期应当与男人待遇相同还是应当享受特殊的保护性待遇这一问题,就有争论;在英国也有关于对女工劳动时间要不要作保护性限制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女性是应当完全像男性一样服从市场竞争的规则,还是应当对她们的生理特征给予照顾。主张“公平对待”的是个人主义者;主张“特殊对待”的是社会主义者。前者的逻辑是女性不比男性差,所以主张女人同男人公平竞争;后者的逻辑则是女性在生理上不如男性,所以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女性运动中的大多数人赞成保护性立法,少数人反对此类立法。赞成保护性立法者认为,这类立法最终将带来男女工人劳动条件的共同改善;不赞成保护性立法者者则认为,承认对女性的保护性立法就等于承认了女性的地位低于男人。
又有人把这两派概括为平权派和福利派。在英国,平权派和福利派的分裂发生得比较晚。一般认为,福利派能代表大多数女性的利益讲话;平权派的成员则多为中产阶级女性;前者认为男女不平等,问题出在国家机制;后者则认为问题出在个人,争取男女平等要靠女性个人的努力奋斗,与男人展开个人层面上的公平竞争。福利派女性主义运动要求国家部分地负起抚育儿童的责任,从母婴福利角度提出家庭津贴(family allowance)的要求,并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使在家养育儿童的女性也得到一份收入,如果这些女性不想做养育子女的工作,还可以用这笔钱购买家庭服务;而平权派女性主义则认为,应当由父母而不是由国家来抚养儿童。
平权派的思想渊源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她们激烈批评福利派女权运动背离了个人主义和放任主义(laissez-faire)原则,会进一步走向集体主义和干预主义的结论。她们批评福利派更关注女性的短期利益,忽略了对传统劳动分工以及将女性束缚在私人领域这些作法的挑战,过分地强调了女性传统角色即家庭角色的价值。福利派的思想脉络则属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关于要不要争取对女性的保护性立法的争论还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女性是否能够通过抹煞性别的重要性获得与男人相同的社会和经济的平等权利?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回答显然是肯定的;但是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回答就是否定的了。
在对女性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方面,除了个别学者的个别看法——例如,有人提到过“保护就是歧视”的思想——中国似乎从来没有产生过西方那样的争论,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应当照顾女性,女性自身也没有从“这岂不等于承认了男强女弱”这一角度提出过反对意见。我想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常识主义的,不喜对事情穷根诘源,因此只是按常识想道:既然女人生理上有男人没有的困难,那自然要照顾一下,没什么好争论的;其二是中国人也缺少自由发表意见的习惯,比较容易接受一切已经确定下来的东西。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之后,人大内务司法委员胡德华对这一法律的立法原则作过一个很有趣的解释,他说:“为什么要对女性有特殊的保护呢?这样的特殊是重女轻男吗?(注意:他说的是重女轻男,而不是重男轻女,这与西方反对特殊保护措施的女性主义者的思路大相径庭。)是违反男女平等的原则吗?不!这一条恰恰是为了保障男女平等。这是因为:一,女性在生理上有别于男子,她们身挑两副重担,既要养育子女,又要参加工作。因此,必须在劳动工种劳动量的负担、四期保护及生育等方面对女性有特殊照顾,才能保障女性有条件和男子一样健康安全地参加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