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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梁山破 第四百九二章 【公田法】(2 / 2)

丙追丁,一直追到上家拿不出地契,便判定甲方(现今田地主人)的土地是公田,要收归国有,说白了也就是变相的豪夺百姓土地。

此外,若你的最早是官府配给(公田佃租),也还有另一种对付你,便是按民契券所载顷亩﹐而以新颁乐尺打量﹐旧尺一亩约当乐尺1.0869亩(也就是新亩比旧亩小了0.0869亩,约小半垄地),即以其赢拘没入官,创立租课。

行此公田法,并设括田所始自京西汝州﹐渐及于京畿﹑京东﹑河北等路。括取天荒﹑逃田﹑废堤﹑弃堰﹑退滩﹑淤地﹑湖泊等﹐抑勒百姓承佃﹐强征公田钱。而民间的好田,也皆指为天荒,甚至鲁山全县土地,都被括作公田,于是便也有了:“破产者比屋﹐有朝为豪姓而暮乞丐于市者”。

只不过这等公田法,也就在京畿﹑京东﹑河北等中央控制地区得以施行,却还没有波及巴蜀甚至是淮南等地。

黄杰解说了这括田所的由来后,便也对武松道:“所以,武师弟就算今夜去杀了杨书吏,也难保日后不出马书吏、牛书吏,还用这公田法来害人。”(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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